二、在码头上跳水
一个人去海里进行潜水训练。他从码头上跳入水中。海底正准备进行一些民用工程。他碰上了障碍物,腿部受了重伤,非锯掉不可,他说这是潜水教练们的过失。他说他们应该知道这里有危险,并应预先告诉他在那个时候不要跳入水中。他申请并得到了法律援助,案子审理了四天,法官驳回了他的所有要求,法官说那是潜水者自己的过失。
案子就这么办了。被告自己花钱打了一场官司。他们必须从自己的口袋里掏诉讼费——而没有任何可能从那个人手里得到什么——因为他是得到法律援助的。另一方面,那个人什么钱也不用付。他的诉状律师是从法律援助基金中领取报酬的。
对事务律师有一种牵制,他们的诉讼费要受到所谓“清算诉讼费”的牵制。这就是说由一位法院官员对他们的诉讼费进行检查,看是否合理。(https://www.daowen.com)
当时诉状律师上交了一份账单,要求报销四年后在海岸码头举行的事故调查会的费用。这个会议是出庭律师建议他们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以及潜水专家和一名鉴定员。他们认为提出的要求是正当的。但对诉状律师不幸的是税务官员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这次会议是不必要的。他说现在的海底情况已不同于四年前事故发生的情况。况且民用工程早已完工。所以他不给报销这次会议的费用,诉状律师们提出上诉。现在我在这里重复一下我在上诉法院所讲的话:
“鉴于没有人反对,我认为在法律援助的评定问题上,审议官应记住他们有义务考虑到公共利益。他应该拒绝任何不合理申请或不合理的申请数目。总之,只要要求过高,他就必须在评定中将数目减少。不然的话,法律援助制度就会被诉状律师和出庭律师们任意滥用。在此案中并未滥用,但是若不密切注意就完全有可能滥用。我必须指出在涉及法律援助案件中,在诉讼事实的摘要中,并未注明出庭律师的费用。在出庭律师的办事员和诉状律师之间也没有关于该项费用的协定。出庭律师的办事员按他自己的判断确定某案件的收费。一般律师的酬金应交给事务所的助理人员去办,甚至交给与诉讼无关的办事员去办,而办事员可以按照他所起草的诉讼费清单上的钱数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而不按审议官所确定的数额比例提取佣金。除非负责人予以密切注意,办事员总会在诱惑下提出高得不合理的费用。我并不是说他们就是这样做的。但是总是有一种诱惑力使他们说:‘价码会压下的,10%将会被克扣掉。这是一个涉及法律援助的案子,要由补助基金来付款。’如果诉讼费未经任何调查研究就通过了,法律援助基金就要受到损失,公众就会付出超过他们应该付的金额。人们一般认为只要律师有了法律援助证明书,他就有了‘全权’,无须向地方委员会申请,便可处理一切有关诉讼的事项。没有疑问,在现在的案件中,证明书包括了为审案要做的一切准备以及审判本身的事项。在任何这类案件中,审议官应该审查所有项目,看看是否在所有方面都没有过高的收费。律师们不可认为取得了诉讼证明书后,他们就可以从法律援助基金中无限制地开出支票。好像它是个有无底钱袋的顾客愿意支付律师们所能想到的一切开销。对滥用基金的唯一防范措施,就是审议官提高警惕,他的工作是艰难的。如果其他人没有提出什么异议,那么他就得认为诉状律师的话及他做的工作是不可怀疑的。他要想让每件事情都顺利通过,那是容易的。但他必须抵制这种图省事的办法。他必须是个监察员,他必须对一切引起他怀疑的事情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