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有无特权?

三、新闻记者有无特权?

在这个题目下谈两个主要案例,即“检察总长诉马尔霍兰案”和“检察总长诉福斯特案”。[4]这又是关于新闻调查的案件。我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曾详细讲过这两个案子,当时我讲了两个记者是如何因拒绝回答拉德克利夫勋爵(Lord Radcliffe)提出的问题而被投入监狱的。现在我冒昧地重述一下这个原则:

“我们说无论提出的问题多么中肯,也无论多么应该回答人家提出的问题,但是一个记者总应该有法律所赋予他的拒绝提供消息来源的特权。记者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是在追求真理。他说为了公共利益,他应该采访秘密新闻并自由地向全世界发表,因为他这样做可以使公众了解他们应该了解的事。他可以揭露犯罪和失职行为,否则这些行为发展下去就会变得不可救药。他说若不对消息来源保密,他就得不到任何消息。众所周知,如果暴露泄密者的身份,则泄密者就会对他缄口无言。因此他要求授予他在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发表他所有的新闻的权利,即使在法院或法官命令他交代消息的来源时,他也拥有这种权利。我认为记者把问题看得太严重了。就我所知,唯一拥有不向法院泄露消息来源的特权的职业是律师。实际上律师是没有这种特权的,而诉讼委托人有。就拿牧师、银行家和医师来说,当法官命令他们回答问题时,他们都无权拒绝回答。我们不要误解,法官是尊重每个正直的职业者所获取的秘密的,只有当它和本案有关,并且有必要在审案中调查时,法官才会提出这些问题并要求回答。法官是受社会委托来权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的。一方面重视专门职业的保密利益;另一方面重视在公平审判方面或在法庭(就如目前这个法庭)对这些重要的申述所作的正当调查方面的社会利益。如果法官认定记者必须回答问题,那么他就没有特权拒绝回答。”(https://www.daowen.com)

上议院在我即将讲述的“格拉纳达案”中承认这是个正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