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公约列入我国法律
2026年02月21日
第五章 不要把公约列入我国法律
当我们注视着具有这种背景的情况时,我希望我们不要把公约列入我们的法律,成为我们法律的组成部分。主要原因之一是它的形成方式与我们所习惯的任何方式都不同。它只对原则和例外情况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因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所以很容易引起无休止的争论,它使我想起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概括性论述。它的过于笼统,以致引起了很多案件。
这些条款是在1950年写成的,那时的社会组成同今天大不相同。这些条款不会永远有效。很多地方需要加以修改,使之适应我们现代社会的需要。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想要像美国最高法院那样成为决策机构。
我认为,这对将受到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支配的我们英国法官来说是不幸的,因为他们将用一种方法解释公约。英国法官对案件有一种“灵感”,他们懂得应该如何根据英国的特殊情况进行判决。他们不应该受到对英国目前情况一无所知的人的支配。(https://www.daowen.com)
我认为公约不应列入我们的法律,我们现在对公约的处理方法恰恰是比较正确的。应该让英国法院注意公约所阐明的原则和例外,但不要因此而受到它的限制;应该让法官斟酌情况接受,或舍弃或变通公约的条款以适应我国的环境;应该让国会重视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但不能完全服从他们。应该由国会来决定是否采用欧洲人权法庭的判决以及是否使其成为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让我们受对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对我们的普通法一无所知的法官所作的判决的约束。
如果使《欧洲人权公约》成为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那我们就要像遵守欧洲共同体法那样遵守它。因此我想告诉你们在共同体法下我们是怎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