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权利
2026年02月21日
一、结婚的权利
在“王国政府诉内务大臣,由哈坚·辛格起诉案”[1]中,哈坚·辛格先生以不合法的途径进入了这个国家。他可能是从印度来的,乘着小木船渡海来到米德兰德。后来他被逮捕并被拘留了,准备把他驱逐出境。这时他突然说他要同帕拉米特·考尔小姐结婚。他26岁,她16岁。他们俩都说他被拘捕前并没有想到结婚。他要求允许他在被驱逐出境前同她结婚。他依据的是公约的第十二条,该条规定:
“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都有结婚并建立家庭的权利。”
但是他又与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权利中的一项例外规定有关,该规定明确指出:
“为阻挠某人非法入境,或为了将某人驱逐或引渡,可以对这个人实行合法的拘捕或拘留。”(https://www.daowen.com)
我曾这样说过:
“公约在我国法律中居于什么地位呢?——法院可以而且应该考虑公约。他们应该在解释影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则时把公约考虑进去……第十二条要服从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一个为了移民非法入境而遭到拘留的人没有由于结婚而受到豁免的权利。内务大臣根据他的自由裁决权应该将此人驱逐。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他没有理由发布训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