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的《权利法案》

四、1689年的《权利法案》

詹姆斯二世国王是个昏君。就是他偏袒罗马天主教徒,而且激烈地反对新教徒。就是他解除了法官的职务,派杰弗里斯法官主持血腥巡回法庭。就是他在七名主教向他呈递请愿书时发布命令,以煽动性诽谤罪对他们进行起诉。正是由于七名主教被无罪释放才迫使国王逃到国外。他在逃亡的路上将国玺扔进泰晤士河。

一个名叫约翰·萨默斯的年轻的出庭律师起草了一份《权利宣言》。虽然他是法律界的一名新进律师,但他却做了五分钟的简短发言,致使七名主教被宣布无罪。那次宣判后,人们立刻委托他起草《权利宣言》。这个宣言终于得到新国王威廉的同意。这个宣言后来发展成了1689年的《权利法案》。你们现在很难得到这个伟大文件的完整版本了。我想在这里摘引几个主要条款:

“上议院和下议院……

Ⅰ……(如他们的前人在同类情况中通常所做的那样)为了证明和断言他们过去的权利和自由是正当的,兹宣布:

(1)只根据国王的权威,未经国会认可而自行中止或执行法律权力是非法的。

(2)最近只根据国王的权威而行使的那种运用法律或执行法律的权力是非法的。

……

(8)对国会议员的选举应当是自由的。(https://www.daowen.com)

(9)在国会内的演讲、辩论或控诉的自由在国会外的法庭或地方不得受到非难或质疑。

(10)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的罚金,亦不得施以残酷而不寻常的刑罚。

(11)应该适当地制定陪审员的名册和人选,而且审判叛国罪的陪审员,应该是地产所有人。”

Ⅱ……威廉王子和玛丽王妃应该是而且应该宣布他们为英格兰、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和王后……

麦考利用这样的话叙述了《权利法案》的重要性:

“《权利宣言》虽然并未制定成法律,实际上以前也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以下法律的萌芽:为非国教派赢得了宗教自由;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限制国会的连续性;将出版自由置于陪审团的保护之下;禁止买卖奴隶;废除宗教宣誓;恢复了罗马天主教徒的公民资格;改革了代表制。它还包括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通过的各种优秀法律的萌芽及此后在若干世纪当中,可能发现为促进公共福利和满足公共意见而有必要建立的各种完善的法律的萌芽。”[2]

如果我们要制定一个新的《权利法案》,它是否也有这样的性质,即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反对那种到处横行霸道的权力机构的法律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