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再回到我在本篇开始时所说的那句话中去:“权力导致腐败”。我已对此作了说明。这就是为什么在文明社会中应有权力制衡制度来制止权力的滥用。这就是为什么过去我们曾坚决反对约翰国王的压迫而重视《大宪章》;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反对国王的神权而制定《权利法案》;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今天反对给予任何个人、机构或社会的任何部分以绝对权力;这就是法律所给予的限制。我们必须尊重国会在授予权力、权利和豁免权方面所做的以及可能做的一切。但是我们要建立一种法律制度,来确保这些权力不被滥用或误用,而是同正直的法官一起促进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我所赞赏的一项工作。如果我们能完成这项工作,我们就能用密尔顿[1]的话说:

“上帝把不可抗拒的力量交给了救助者……长期受压迫的正直的人啊是多么振奋,多么欢欣鼓舞!”

这种力量就是法律本身的力量。(https://www.daowen.com)

[1]约翰.密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英国诗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