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胸廓畸形
2025年08月10日
四、胸廓畸形
(一)概述
胸廓畸形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胸廓损伤,特别是胸壁受到挤压伤、碾压伤时,往往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有时伴有锁骨骨折,多根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致使胸廓正常的形态发生改变。
胸式呼吸是单靠肋骨的侧向扩张来吸气,用肋间外肌上举肋骨以扩大胸廓。胸式呼吸时,只有肺的上半部肺泡在工作,占全肺4/5的中下肺叶的肺泡却在“休息”。
胸椎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也可以造成胸廓畸形。胸廓畸形可妨碍胸廓的呼吸运动,影响呼吸功能。
(二)技术规范
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4.6.7 胸部损伤后遗症检验
4.6.7.4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检查呼吸是否平稳、胸廓形态是否变化,并行胸部CT扫描,明确有无胸膜粘连及胸膜粘连的范围。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胸部外伤史,致使胸部多发性骨折、胸骨骨折或胸椎骨折等。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检查等。
2.体格检查:可见胸廓塌陷、畸形,呼吸运动幅度受限。
3.CT:可明确胸廓骨性结构骨折、畸形愈合等情况。
4.胸廓畸形造胸式呼吸受限才能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3条评定伤残等级未七级,无胸式呼吸受限在不能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3条评定伤残等级。
5.胸式呼吸受限:胸廓两侧呼吸活动幅度不对称,损伤一侧(或者损伤较重一侧)胸式呼吸明显受限,甚至出现反常呼吸征象。
6.鉴定时机:胸骨、肋骨骨折为伤后120天,胸椎骨折为伤后180天。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