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并存
2025年08月10日
一、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并存
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设立的目的不同,在救济受害人、分散风险中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因此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损失,作为机动车一方在20万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之外应当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可以大大降低机动车主的风险。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三责险,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保险模式。一个由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的交通保险体系,才是完善的。
首先,交强险不能取代商业三责险。交强险能快速、及时地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救济,但在事故赔偿数额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显得很不够。如果仅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商业三责险,被保险人通常仍然面临着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风险承担;在损害数额较大的事故中,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所占比例往往还很大,如果不投保商业三责险,投保人分散风险的保险目的无法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商业三责险也不能取代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多少,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机动车在投保商业三责险时,保险公司只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法律关系,除合同有约定外,受害人一般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而需先由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支付,救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另外,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理赔是以被保险人有责为前提,其不能有效解决受害人最基本的救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