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肝衰竭

四、肝衰竭

(一)肝衰竭概述

肝衰竭是指因交通事故所致肝脏损伤引起的严重肝脏损害,导致其合成、解毒、排泄和生物转化等功能发生严重障碍或失代偿,出现以凝血机制障碍和黄疸、肝性脑病、腹水等为主要表现的一组临床症候群。

肝脏损伤手术切除过多、原因肝脏疾病、因外伤后肝脏手术切除等均可造成肝衰竭。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27 肝衰竭分期

a)早期:①极度疲乏,并有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黄疸进行性加重(血清总胆红素≥171μmol/L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有出血倾向,3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未出现肝性脑病或明显腹水。

b)中期:在肝衰竭早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出现Ⅱ度以上肝性脑病和(或)明显腹水;②出血倾向明显(出血点或瘀斑),且2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30%。

c)晚期:在肝衰竭中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有难治性并发症,例如肝肾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严重感染和难以纠正的电解质紊乱;②出现Ⅲ度以上肝性脑病;③有严重出血倾向(注射部位瘀斑等),凝血酶原活动度(PTA)≤20%。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肝脏外伤史,并且伤后行肝脏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伤后有肝衰竭的症状:极度疲乏,并有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严重者有精神症状。

3.体格检查:手术治疗者有腹壁手术瘢痕和肝衰竭的体征,如黄疸、腹水。

4.临床化验: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异常。

5.肝衰竭分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27确定。

6.如伤前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肝硬化等,存在肝功能生化检查异常或肝脏代偿能力降低,应当评定损伤参与度。

7.鉴定时机:伤后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