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案例2】

一、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017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顾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

受理日期:2017年3月16日

鉴定材料:①司法鉴定委托书l页;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l页;③××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出院记录l页;④影像片3张

鉴定日期: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27日

鉴定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被鉴定人:顾某某,女,43岁,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2016年11月5日,被鉴定人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治疗。

(二)病历摘要

××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出院记录(住院号:810610)摘要:

入/出院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头皮血肿。

入/出院日期:2016-11-5/2016-11-12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车祸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4小时”入院……左顶部软组织肿胀,压痛(+)……X线(2016-11-5,本院):腰2椎体骨折……目前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头皮血肿。

诊疗经过:……MRI示:①L2椎体压缩性骨折……

出院情况:……腰2椎体棘突有压痛……

三、检验过程

(一)文证审查

据对送检的鉴定材料进行文证审查,本案委托主体合法,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本中心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文证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与其他辅助检查材料能相互印证,且与本中心对被鉴定人进行的体格检查情况基本相符。经审查后认为,该送检的鉴定材料可作为鉴定的参照。

(二)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顾某某进行法医学检验。

(三)使用工具

使用人体关节测量器(SFSS-B-044-4)对被鉴定人顾某某进行检查。

(四)体格检查

2017年3月16日,对被鉴定人顾某某进行体格检查如下:

神志清,精神可,步行入室,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脊柱生理弧度存在,腰2椎体后缘压痛明显,腰部活动部分受限。胸腹未查,四肢各关节活动可,末梢循环好。

(五)阅片所见

2016-11-5 X线片(片号:1733429)示:腰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

2016-11-11 CT片(片号:1738207)示:腰2椎体骨折,前缘可见多条骨折线。

2016-11-11 MRI片(片号:1738205)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其压缩程度达1/3。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被鉴定人顾某某于2016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头皮血肿,伤后行保守对症治疗。现伤后已四个月余,临床体征稳定。

根据送检资料、体格检查及阅片所见,被鉴定人顾某某腰部外伤史明确,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诊断成立,压缩程度达1/3,经治疗后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据现有鉴定资料,上述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3 c)的规定,被鉴定人顾某某腰2椎体1/3压缩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顾某某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的需要而无法参加工作,需要休息,存在误工;短期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帮助,并且需加强营养作为辅助治疗措施,以利于损伤恢复和身体康复。根据其原发性损伤状况,结合治疗及恢复情况等,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等相关规定,被鉴定人顾某某的误工期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共计以60日为宜;营养期共计以60日为宜。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顾某某腰2椎体1/3压缩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顾某某的误工期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共计以60日为宜;营养期共计以60日为宜。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0179号)以下简称为“鉴定中心鉴定”。现根据“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的出院记录和部分影像学片,对顾某某伤残程度提出异议如下:

(一)“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2.“鉴定中心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表现

“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意见是依据顾某某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应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相关规定确定顾某某第2腰椎椎体骨折的压缩程度。鉴定中心鉴定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是按照该技术规范进行阅片和确定顾某某第2腰椎椎体骨折的压缩程度。然而,鉴定中心鉴定没有引用该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3.1评定原则的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伤残评定原则的表现

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有时会改变。如腰椎压缩性骨折行保守治疗(非手术治疗),伤者不能很好地卧床休息治疗,因站立行走,身体重力压迫受伤的腰椎,可造成腰椎骨折压缩程度加重;如坚持卧硬板床休息治疗,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可能有所减轻。一旦腰椎骨折愈合,腰椎骨折的压缩程度就不再改变了。因此,按照上述的伤残评定原则,应当以腰椎骨折愈合后的情况定残。

“鉴定中心鉴定”引用的影像学片均为顾某某受伤后一周内拍摄。这些影像学片仅能反映顾某某受伤当时第2腰椎椎体骨折的压缩程度,而不能反映鉴定时骨折愈合后的腰椎压缩情况。因此,“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了上述伤残评定原则的规定。

(三)“鉴定中心鉴定”对顾某某第2腰椎椎体骨折的压缩程度测量不准确

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相关规定

4.7.2 影像学认定原则

b)判定椎体属单纯压缩骨折或者粉碎骨折应行CT扫描;

4.7.3 胸腰段椎体骨折的鉴别

b)胸、腰椎椎体骨折压缩1/3的判断标准:通常根据椎体前缘压缩程度或者压缩最明显处判定;压缩程度应以同一椎体前缘与后缘比较,或与相邻椎体比较,但应依据胸椎与相邻胸椎比较、腰椎与相邻腰椎比较的原则。

2.笔者按照上述技术规范的规定测量顾某某影像学片如下:

(1)2016-11-5 X线片(片号:1733429):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11.8%。

(2)2016-11-11 CT片(片号:1738207):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22.7%。

(3)2016-11-11 MRI片(片号:1738205):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28.6%。

3.笔者测量的结果与“鉴定中心鉴定”的阅片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原因

“鉴定中心鉴定”是以顾某某的MRI片第2腰椎骨折(压缩程度>1/3)定残的;而笔者测量结果是<1/3。这是由于顾某某的MRI片是受伤早起拍摄,第2腰椎椎体内有出血、水肿信号,导致腰椎骨折压缩边缘不清晰。“鉴定中心鉴定”有可能错误地将腰椎骨折处信号改变的下面作为测量点,致使腰椎前缘压缩程度加大。腰椎骨折愈合后,腰椎椎体信号就没有改变,MRI检查就能准确地显示腰椎骨折压缩程度。因此,《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4.7.2规定,判定椎体属单纯压缩骨折应行CT扫描。

CT检查能够清晰地显示椎体骨折压缩情况,比MRI检查更能准确地反映椎体骨折压缩程度。然而,“鉴定中心鉴定”没有按照CT片上显示的顾某某第2腰椎骨折的压缩程度定残。

(四)“鉴定中心鉴定”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是错误的,有待顾某某第2腰椎骨折愈合的影像学检查定残。

顾某某受伤当时的三份影像学片提示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均未达到1/3。“鉴定中心鉴定”以顾某某受伤当时影像学片显示第2腰椎骨折压缩程度定残是错误的,应当按照顾某某第2腰椎骨折愈合后影像学片显示的椎体压缩程度定残。因此,有必要通过重新鉴定复查顾某某第2腰椎骨折压缩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综上,“鉴定中心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伤残评定原则的规定,依据顾某某受伤当时的影像学片作出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有必要通过重新鉴定复查顾某某第2腰椎骨折压缩程度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