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法理分析
(一)机动车责任保险一般法理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的实质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公共政策性、法定性是交强险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区别。因此责任保险的一般原则对交强险仍是适用的。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主要承保各个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汽车肇事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医生误诊造成病人的伤亡、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职员的过失造成客户的损失等,致害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投保了相关的责任保险,就把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由保险人承担致害人(被保险人)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而非违约责任、非违法责任、非侵权责任。
(二)交强险应用分析
1.使侵权责任社会化
传统的侵权法认为,谁侵权,谁承担责任,责任由侵权者承担。而实行交强险,投保人只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就由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这样,侵权责任就不是由侵权者独自承担,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社会承担,也就是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在同种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社会性的分散,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93]另外,交通事故发生频率高、损害具有普遍性,通过强制投保,将其侵权责任社会化,把社会分散资金集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功能的经济补偿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之迅捷、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2.促进无过错责任的发展与完善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灾害。传统民事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责任保险不仅适应投保人分散风险的需要,也加大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强化,不仅为侵权责任创造了一种损失分散的有效机制,也为无过错责任的实行提供了赔偿基础,促进了无过错责任的产生。
交强险是当今世界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它的实行使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领域得到了扩大。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非侵权行为。在这里,加害人是通过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将自己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人用保险费收入将投保人所承担的侵权赔偿分散化。因此,这种侵权责任被引入合同领域,扩大了自身的范围。侵权责任的功能便具有了双重性,即从单纯的损失转移到多方的损失分摊,这就是侵权法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和变化。[94]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伴随着侵权责任范围和领域的扩展,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不同程度的应用,并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不断发展与完善。
3.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
现代保险最为基本的职能是经济补偿和分散风险,其中经济补偿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在交强险中体现得更加充分。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加害人没有经济能力来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由于交强险的引入,使受害人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与加害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关系不大,以人为本的理念得以实现。
综上,交强险不仅具有使侵权责任社会化、使无过错责任真正得以实现的特性,还有利于转嫁风险、减轻机动车拥有者或管理者的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并降低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成本,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