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心脏移植

五、心脏移植

(一)心脏移植概述

心脏移植已被公认是治疗终末期心脏病的唯一有效手段。心脏移植的适应证主要以非特异性心肌病和缺血性心脏病为主。

在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中行心脏移植还没有见到,往往是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作为心脏的供体较普遍。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26 心功能分级

a)Ⅰ级 体力活动无明显受限,日常活动不易引起过度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等不适。亦称心功能代偿期。

b)Ⅱ级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明显不适症状,但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c)Ⅲ级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d)Ⅳ级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注:心功能评残时机应以损伤后心功能稳定6个月以上为宜,结合心功能客观检查结果,如EF值等。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心脏外伤史,并行心脏移植术。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病理检验:心脏病为外伤史所致,而非自身疾病,如心肌病。

3.体格检查:胸部可见手术瘢痕。

4.心功能Ⅲ级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26心功能分级确定。

5.鉴定时机:伤后21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