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残

一、伪残

(一)伪残的定义

伪残是指鉴定人在伤残评定中违背了伤残评定标准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是否为伪残,评判的标准是各类权威部门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伤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的高低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密切相关,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35—1992)》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则构不成伤残等级。这是由于每个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是为了解决某一类问题而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若伤者的残疾情况与所适用伤残评定标准相关规定一致,不论伤者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则均不认为是伪残。

虽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许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促使鉴定人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但是在现实面前并不能保证每一件案件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因此,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相对的,仍然离不开鉴定人的主观意志。

鉴定人作出伪残的鉴定意见,在主观方面必然存在过错。鉴定人的主观过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故意,二是过失。故意是指在伤残评定过程中鉴定人明知违反伤残评定标准仍然出具鉴定意见,过失是指鉴定人由于专业经验和水平不足错误适用伤残评定标准而作出鉴定意见。有时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别,这个问题均不能为鉴定人推脱责任。

(二)伪残的根源

1.经济根源

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案件中,伤者评定伤残等级的目的是获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也与伤残等级密切相关。若按照江苏省2018年相关赔偿费用标准计算,每一个伤残等级,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即47200元×2=94400元;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即20845元×2=41690元。精神抚慰金为每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从上述计算情况看,伤者伤残评定高一个等级,城镇居民可以多赔偿9万多元,农村居民可以多赔偿近4万元。

2.保险制度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责任主体绝大多数为机动车一方。目前,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有许多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若机动车一方投保这两类保险,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在调解和诉讼中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诉讼制度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中,损害赔偿项目的争议焦点往往与司法鉴定相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提出重新鉴定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因此重新鉴定的申请难以被人民法院采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也采取相对较严的要求,限制了当事人重新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弥补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缺乏专门知识的不足。

4.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问题

目前,涉及民事诉讼问题的鉴定主要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行政部门仅对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管理,而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技术规范的投诉不予处理,不能有效地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5.鉴定人的过错

鉴定人的过错是造成伪残泛滥的最根本原因。对于那些主观故意作伪残的鉴定人,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现实中只有极个别鉴定人因涉虚假鉴定问题被追究责任,这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的表现。

6.当事人的问题

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水平较低,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受害人为了谋求更多经济补偿的举动无可厚非。如受害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应当得到谅解;如受害人采取伪造证据、贿赂鉴定人等非法手段,应当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