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物证概述

第一节 交通事故物证概述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称为物证。交通事故的物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物品、人员等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和受侵害的遗体等。它以两种方式形成:①物质结构形态的破坏,如车灯的撞碎、油漆的脱落等;②物体交叉转移,即某物质的一部分向其他物体或物质移动、黏附、掺和,或结合于其他物质上,这种现象又称为物证交叉。如人体被碾压时,轮胎花纹在衣服或人体皮肤上留下印迹,同时人体组织或血液黏附在车轮上。物证交叉是确认事故关联车辆和关联人、物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物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痕迹物证,它分为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和其他痕迹四种;第二类是法医物证,即人体损伤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物证,包括人体遗留物、血点、沾污物;第三类是微量物证,即交通事故中的纤维、灰尘、油渍、油漆碎片、橡胶颗粒等,它具有体积小、微量、不易被当事人毁掉的特点。

交通事故的物证在案件性质的认定、责任判定与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反映事故各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状态,确定事故发生的初始接触点,推算事故车辆的速度,为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是交通事故重建的重要客观依据。因此,在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中,应高度重视各类交通事故物证的及时全面发现、合法提取及送检。为保证交通事故物证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应用,我国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