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死因分析
确定死亡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死亡方式的鉴定,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直接影响着死因统计的准确性。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对死者死因的分析和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全面系统的尸体剖验
重要性首先要强调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非常重要,对任何涉及人身死亡的存疑案件中,我们都应坚持尸体解剖,绝大多数尸体均可明确死因,即使少数尸体无法明确死因,也可提示部分指向性意见。在我国,尸体解剖率仍然很低,亟待提高。在法医学实践中,仍有少数案例即使通过系统的尸体解剖、详细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以及相关的毒物、药物检测等,不能明确其死亡原因;或由于尸体高度腐败,已无法检见对认定死因有重要意义的所见等,因此也可能无法认定死亡原因。
需要强调的是,全面系统的尸体剖验在死因确定、死亡方式判断以及其他问题分析中具有重要性,同时尸体剖验在许多情况下还要结合有关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对死因等问题作出正确的鉴定。
强调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学尸体检查,包括病理组织学检查及某些特殊的检查。那种仅在被怀疑有伤或有病的局部做解剖及仅凭肉眼观察就对死因作结论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常常会因此而作出错误的结论。病理组织学检查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细胞水平上的变化,可以大大提高我们对病变的分辨率,因而也会提高死因分析的水平。我们推荐所有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应在专业的法医病理学实验室由专门的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来做。因为专业性质及经验的差异,普通医院的病理科医师及医学院校的普通病理学教师一般难以胜任这项工作,如果过分依赖他们的分析很容易导致错误。
(二)分析方法
正确分析死因的过程就像临床医师看病诊断一样,有分析思考的方向。好的法医师应在尸检前尽可能多了解有关死亡发生的信息,如死者的年龄、性别、职业、既往病史;死亡发生的时间、地点、死前的表现;死者的家庭及社会状况,夫妻关系等,就像临床医师在体检前采集病史一样,从而在头脑中形成有关死因和死亡方式的几种可能或假设,使法医尸检能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随着尸检的进行,上述假设有的可能被否定,有的则可能进一步被肯定,或者又出现新的假设。案情和现场情况被尸检所见来检验,尸检所见又被案情和现场情况来评价,头脑中一直有一个动态的反馈链。有时大体尸检结束可能得出一种明确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观点,即被解剖结构上的变化所证实。例如内脏器官破裂致急性大失血、颅内大的血肿或重度脑挫伤、急性心包填塞等不会使人怀疑的病变。但在许多数情况下,尸检结束时并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死因结论,只是排除了某些可能,要进一步支持某种或某几种可能时,最后的结论还需依赖进一步的检查结果,如病理组织学检查、毒物分析、物证检验,以及必要时其他的特殊检查(血液生化、细菌培养、免疫功能检测等),就像临床医师所做的实验室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CT、X线检查等)一样。有时以前在头脑中形成的假设被全部否定,此时需要进一步进行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重新进行尸体检查,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开展又一次由判断—分析—结论构成的动态思考过程。
总之,死因分析是一个由实践到认识的辩证思维过程。当掌握的实践材料越多,实践经验越丰富,作为分析思考基础的理论知识越广博,其最后结论成立的机会就越大。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死亡的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