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的含义

一、机动车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是以机动车本身及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国外称为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是从运输保险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所承保的不仅是车身和所载货物,还包括乘客、驾驶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给无辜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据统计,当今世界上所收非寿险保险费中,有60%以上是来自汽车保险,足见这类保险的重要性,我国2017年财产保险公司中保费收入为10541.4亿元,机动车保险保费为7521.1亿元。[1]机动车保险能够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在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本身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得到经济补偿,最大限度地减少所造成的损失,能够促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时解决,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另外,近些年来,与机动车有关的保险又新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和机动车售车信用保险等,这些保险属于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

机动车保险一般以保险合同为其表现形式。机动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机动车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按照该保险协议,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及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极为广泛,凡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与机动车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如经营管理人、承租人、承包人等)都可以成为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标的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工程车、各种专用机械车及特种车。其中,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于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于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三轮车、四轮摩托车;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属于汽车、专用机械车或特种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