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呼吸困难

四、呼吸困难

(一)呼吸困难概述

呼吸困难是指患者感到空气不足、呼吸费力;客观表现为呼吸运动用力,重者鼻翼煽动、张口耸肩,甚至出现发绀,呼吸辅助肌也参与活动,或伴有呼吸频率、深度(如呼吸快而浅、慢而深)与节律的异常。

引起呼吸困难的原因很多。本标准的呼吸困难评定伤残等级仅为外伤的后遗症。主要致残原因:①肺损伤后肺切除范围较大,影响肺的血气交换,造成呼吸困难;②胸膜损伤,遗留广泛的胸膜粘连,限制肺的呼吸运动,造成呼吸困难;③胸廓骨折畸形愈合,致使胸廓畸形,限制胸式呼吸,造成呼吸困难;④气道损伤瘢痕愈合,致使气道狭窄,外界的空气和肺呼出的气体进出气道受限,造成呼吸困难。

(二)技术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4.5.4 颈部损伤后遗症检验

4.5.4.4 呼吸困难:行喉镜检查明确有无声门狭窄,行气管镜检查或CT扫描明确有无气管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呼吸功能障碍分级: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4.6.7 胸部损伤后遗症检验

4.6.7.2 呼吸困难:见4.5.4.4。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25 呼吸困难分度(见表B-2)

表B-2 呼吸困难分度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参与呼吸的器官外伤史,并且伤后遗留呼吸困难的症状。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检查、病理检验等。

2.体格检查:除了检查有无参与呼吸的器官损伤的表现之外,还要检查被鉴定人体力活动后有无呼吸困难的临床表现。

3.肺功能检查:肺功能检查结果是否准确与被检查人是否配合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作两次以上的肺功能检查。并且肺功能检查结果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25 呼吸困难分度的规定。

4.血气分析:对评定极重度呼吸困难和重度呼吸困难,必须作血气分析。血氧分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25 呼吸困难分度的规定。

5.鉴定时机:伤后18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