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原则

一、评定原则

(一)循证化原则

从群体统计学数据来看,任何一种损伤都有其固有的发生、发展、演变、转归的规律可循,应当在现代医学技术手段背景下(或语境下)进行评判。对后续诊疗的评价,尤其是损伤稳定后的后续康复及必要的辅助器具等项目,虽具体案件各有不同,但同一类损伤结果,一般有规律可循。例如,永久植物生存状态者,均需要:①排便排尿的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品、清洁导尿包、尿失禁用品等);②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③预防感染的措施;④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实际鉴定中遇到此类案件,可以遵循上述原则予以分项考量,即为循证化原则。

(二)个性化原则

与损伤程度、伤残程度评定不同,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个性化的原则。同一种损伤,因个体体质、年龄、性别、医疗干预情况的不同,会呈现出不同的转归及愈合规律,后续诊疗项目可能有所不同。针对同一类损伤,后续诊疗项目的评定有统一性。因此,“循证化为主,个性化为辅”是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总原则。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2)已确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评定的基本原则:本标准涵盖的内容是指因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后续诊疗项目,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地照搬。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