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八、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一)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概述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肾上腺挫伤出血或者手术切除,继发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29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度

B.29.1 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中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B.29.2 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功能明显减退之b)、c)两项者;

b)无典型临床症状。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造成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的外伤史。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临床化验、影像学检查、病历检验等。

2.伤后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并且与原发损伤之间有关联。

3.临床化验:针对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度项目进行检查。

4.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按照本标准附录B.29确定。

5.鉴定时机:伤后18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