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一)中毒的识别
1.怀疑中毒的情形
1)有滥用药物或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误服或过量服药的可能。
2)进餐或喝饮料后不久突然发生、出现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呼吸循环系统症状。
3)同一环境中多人同时或相隔不久出现类似症状甚至死亡。
4)现场或死者衣着发现呕吐物、排泄物,剩余食物、饮料,盛装药或毒物容器、注射器等。
5)尸体口鼻有特殊气味和腐蚀痕迹,瞳孔异常散大或缩小,尸斑颜色异常,皮肤或沿静脉走行有注射针孔,阴道内有可疑物质。
2.注意将常见疾病与可疑中毒的表现加以鉴别,考虑是否与以下毒物中毒有关:
1)短时间内迅速死亡:氰化物、有机磷农药、高浓度一氧化碳等。
2)呕吐物及现场有特殊气味:有机磷农药、磷化锌、苯酚、来苏儿、氨水等。语无伦次、举止莽撞、面红耳赤、车内乙醇味浓。
3)昏迷:催眠镇静安定药、麻醉药、一氧化碳等。
4)抽搐:局部麻醉剂等。
5)瘫痪:一氧化碳等。
6)瞳孔散大:酒精、催眠药等。
7)瞳孔缩小:阿片、海洛因、氯丙嗓等。
8)呼吸加快:咖啡因、甲醇、刺激性气体等。
9)呼吸减慢:阿片、海洛因、一氧化碳、催眠药、酒精等。
10)肺水肿:刺激性气体、安妥、镇静剂等。
11)紫绀:亚硝酸盐、镇静剂、苯胺等。
(二)案情调查
中毒者既往的健康情况及近期的思想情绪有无异常;疑为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中毒,应详细了解并查明毒物来源,运送毒物种类和性状,判断其毒性大小对周围环境和人畜的影响,及时查明中毒原因,澄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集体中毒时,要注意中毒的发生率,有无相似症状和体征,以便组织紧急救援和疏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现场勘验
在现场主要是收集可供毒物化验用的检材及对分析中毒性质有意义的各种证物,如剩余饮食、药物、可疑纸包、药瓶、呕吐物、排泄物等;对疑为有毒气体中毒者应检查现场的通风情况、有无毒气源;交通事故是否造成运输毒物的泄漏。必要时勘验者应带上防毒面具,注意自我保护。
(四)尸体检查
1.尸体衣着检查。注意口袋内有无残留的药物、遗书等;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呕吐物或唾液以及被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
2.尸体外表检查。注意尸斑的颜色,尸僵的程度,瞳孔大小,巩膜有无黄染,口腔黏膜和口周围皮肤有无体流注、腐蚀现象,牙缝内有无药物颗粒、植物碎片,牙龈有无铅线或汞线,口鼻有无特殊气味,体表其他部位有无化学烧伤,注意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肢体有无毒蛇咬伤牙痕,女性尸体还应注意检查阴道内有无异物,外阴部和阴道黏膜有无腐蚀坏死。
3.中毒尸体解剖前的准备工作。解剖所用的器械、手套、收集检材的容器等均应预先洗净备用,不要沾染消毒液,以免干扰毒检结果;对疑为中毒的尸体,在收集毒物化验检材前,对胃肠及各脏器切勿用水冲洗。
4.中毒尸体的病理变化。大剂量毒物迅速中毒致死者,尤其是脑脊髓功能障碍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尸检往往仅见肺、肝、脑等器官淤血水肿,表现为一般急性血液循环障碍,而无特征性的病理变化,亚急性或慢性中毒则病理变化明显。毒物中毒引起损害的器官,最常见的是中枢神经系统、肝和肾,其次为血液、心脏和周围神经等。
(1)胃肠:因急性中毒多数通过胃肠途径吸收,故应仔细检查。先观察食管黏膜有无腐蚀、坏死变化,检查应注意胃内容物有无特殊气味、未溶解的残余药片或粉末,同时还要注意胃黏膜有无红肿、出血、腐蚀坏死甚至穿孔,检查肠道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坏死、溃疡。
(2)肝:一些毒物可直接损害肝实质细胞,使之浊肿、脂肪变性,甚至中毒性肝坏死,要注意观察肝损害的病变分布,以利于推测毒物的种类。
(3)肾:毒物可致肾脏损害引起中毒性肾病,肾小管上皮细胞变性坏死、肾小管内出现管型、结晶;慢性中毒者肾脏外观亦可发生变化,应注意观察其特点、部位等;肾脏损伤常致血尿、血红蛋白尿。
(4)心脏:毒物所致损害主要表现为心肌浊肿及脂肪变性,甚至引起中毒性心肌炎,心血的颜色、性状也常因毒物的不同而异。
(5)肺:其主要表现有中毒性肺水肿,可并发多发性漏出性出血或灶性片状出血、透明膜形成、中毒性肺炎、支气管肺炎。
(6)中枢神经系统:常见脑膜和脑内小血管充血及脑水肿。
(7)其他:一些重金属、少数药物、部分有机磷农药等中毒可引起周围神经炎等。
(五)检材提取与保存
1.检材提取
准确和及时收集毒物化验检材,是中毒的法医学鉴定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已经中毒死亡者,应在尸体解剖时,提取合适、足量的体液和组织器官送交毒物分析实验室,同样要按上述注意事项。提取检材的常规做法是:
(1)呕吐物、洗胃液及胃内容物。对常见的口服中毒具有特殊的意义。应将呕吐物分装于不同的有液盖的广口玻璃瓶或其他合适的洁净容器中,并塞紧封好。如其中有残余药片、粉末、晶体或油滴等可疑毒物成分,应分别拣出收集,有利于迅速获得检验结果。解剖时应小心提取胃及其内容物,在贲门、幽门两端双重结扎、剪取,用保温瓶制冷送检。
(2)血液。适用于各种毒物的分析检验,不论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如何、毒物的理化性质怎样。对中毒病人,通常从其周围静脉抽取;尸体解剖时可提取心腔内的血液。但怀疑酒精中毒时,最好还是从周围静脉取血,以避免死后酒精从胃壁渗透到血液中,而影响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并且应在容器内加入氟化钠以抑制微生物对酒精的破坏;疑为一氧化碳中毒者,应将血液装满至玻璃管口,再用瓶塞塞紧;氰化物中毒者,其血液中氢化氰浓度可随死后经过时间延长而下降,应尽快送检。怀疑上述两种挥发性毒物送检时,可在液面滴加石蜡油封闭,以免毒物丢失。在现代毒物分析技术已达到微量分析水平的条件下,检材血量仅需5ml~10ml即能满足定性和定量检测的需要,一般不需要加防腐剂。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血液与胃内容物、胸腹腔积液等其他体液相混合而污染。
3)尿液。由于肾脏是进入体内毒物的主要排泄器官,所以尿液是重要的毒物分析检材,几乎对所有的毒物检验均有价值。用洁净的容器收集中毒病人的尿液,在尸体解剖时用注射器从其膀胱抽吸尿液,通常20ml~30ml就足够。重要的是不要遗忘了提取这种有用的重要检材。如膀胱空虚,则应提取膀胱送检。
4)粪便。不是常规提取的检材,除非其他检材已无法得到或怀疑为重金属(如砷、汞、钡、铅等)中毒时。
5)肝和其他内脏器官。肝脏是最重要的代谢解毒器官,许多进入体内的毒物在肝内被浓缩。当中毒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死亡,毒物在血和尿中的浓度已经降到非常低时,肝脏就成为良好的毒物分析检材。一般需要提取50~100g以上。并记录整个肝脏的重量,以便分析化验结果的实际意义。胆汁可应用于某些毒品(如海洛因)及氯丙嗪的检测。吸入气体性毒物中毒死者,在解剖时可提取一侧完整的肺和脑作为毒物分析检材;怀疑砷、汞、钡、铅等重金属慢性中毒死亡者,还可提取骨骼、毛发和指甲;尸体腐败时,取其骨骼肌、脑脊液和眼玻璃体液对毒物分析也有一定帮助。
2.检材保存
从中毒病人和中毒死者尸体提取的各类检材,应分别盛装于适当大小的洁净且不易破损的容器内,尽快送交毒物分析实验室。如不能做到,则应该及时放入冰箱内冷藏保存,不能加防腐剂。正如上述,这些检材以及根据它们检验得出的毒物分析结果,很可能在以后的法庭上,成为认定或否定中毒的重要证据。因此,提取的各种检材应严密封签,及时送检。容器上标明病人或死者的姓名、住址、住院或门诊号以及提取者的姓名,提取日期。并随同附上一份材料,说明死者一般情况,检材名称,收集日期,案情摘要、中毒症状、尸解所见、毒物化验目的等。严格来讲,只有这样操作所得出的检验结果,才真正具有无可怀疑的法律证据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