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的特点及性质鉴别
(一)特点
1.突然性
猝死的时间限度是从开始发病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以24小时为限。但各学者的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猝死仅限十几秒钟内死亡者,称为即时死,有的规定为1小时,有的规定为2小时,世界卫生组织初规定为6小时,国际心脏病协会、美国心脏病协会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规定为24小时内死亡者为其时限。凡死前24小时内尚外出活动,而突然死亡者称为猝死;已经24小时卧床不起者则不属于猝死。
2.意外性
猝死的另一特征是出乎意料,此点极为重要。因为有的死亡,如严重颅脑损伤、电击、机械性窒息和中毒等,其死亡过程虽然也很急速,但是可以意料的,并非意外,则不属于猝死。相反,有的疾病虽病程稍长,但主观感觉和客观表现均似无重病,突然不明原因地死亡,致产生各种怀疑,仍列为猝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比突然性(时间限度)更具有法医学意义。
3.健康状况
多数猝死者的生前皆有潜在性疾病,只因症状轻微而未引起本人或家属的注意;或因无明显症状不能被察觉,甚至亦被医生忽视。偶有生前基本上健康,毫无不适表现,在睡眠中意外死亡。因此,死因必然是自然性疾病或机能障碍。
4.诱因
部分猝死常由诱因触发所致。某些因素对正常人本无危害或危害较小,但对患有潜在的严重疾病的人却能引起猝死,因此有的因素对某种疾病可视为危险因素。
能引起猝死的诱因很多。研究猝死的诱因,不仅对法医学死因鉴定有价值,而且对临床医学和猝死的流行病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常见的猝死诱因如下:
(1)体力活动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过度疲劳,如疾跑、爬山、登高、游泳、斗殴、搬抬重物等,都可使心脏负荷急剧增加,对患有潜在性心血管病(如冠心病)的人,可引起心肌缺血而突然死亡。例如,一青年男子进行跑步时,突然倒地死亡。尸体解剖证实患有心肌桥病。
(2)精神因素,狂喜、愤怒、恐惧、惊吓、争吵等情绪激动,是引起猝死的常见诱因。心脏病患者在情绪激动时,由于交感神经兴奋性增高,可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而致猝死。亦有人在受惊吓时,引起副交感神经兴奋性增高,表现面色苍白后猝死。有一高血压病患者,因获得有奖储蓄头等奖而狂喜,当即倒地猝死。尸检证实为脑出血。
(3)过冷过热,神经流行病专家认为,冬季一二月,气温和相对湿度低,气压高,气候干燥,体表水分蒸发快,体内的血细胞压积和全血黏度增高,对老年人特别是患高血压病和动脉硬化的人,因心血管机能较差而容易诱发脑出血或脑梗死。冷水浴、气温骤冷,可使肺部有严重疾患的人在着凉后不久死亡。气温过高亦可使心血管疾病发作致死。
(4)其他暴饮暴食可诱发部分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及冠心病患者突然死亡。轻度外伤可使肿大的脾发生破裂,导致大量内出血休克死亡。有人认为心脏病患者夜晚睡眠中易发心律失常致死。有学者观察116名心脏病突然恶化的病例,发现上午8~9点钟发病最高,下午3~4点钟是另一高峰,而前者的发生率是深夜的12倍;另一学者统计,心脏病患者的昼夜发作高峰是上午9~10时,比夜间11时到半夜要高3倍。因此,心脏病患者睡眠中猝死并非最多。此外,吸烟、饮酒等亦与猝死的发生有关。
(二)性质
1.误认为他杀
交通意外损伤是由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通事件性损伤或死亡。如在道路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因心、脑血管疾病等突发猝死。猝死易被误认为暴力死,也有暴力死被误认为猝死的。一妇女因饮酒过量,与丈夫吵骂扭打,邻居均听到,丈夫负气离去,并把门“砰”一声关上。数小时后邻居发现该妇女死于血泊中,其面部、臂部及躯干有多处新旧皮下出血,致其丈夫有杀人嫌疑而被拘留。尸检证明现场所见血泊系该妇女患门脉性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破裂所致。
2.误认为病死
有时一种方式掩盖了另一种方式,一57岁妇女,乳腺癌根治术后广泛转移,身体每况愈下。一天早晨被发现已经死亡,尸检见癌已广泛转移到两肺、肺门淋巴结、肝及脊椎。血液及内脏毒物分析发现大量麻醉剂。经查询其遗书被家属藏匿,企图隐瞒其自杀的死亡性质。
3.误认为意外
虽然有损伤,却是继发的或濒死期发生的。例如,汽车与大树相撞事故,发现时驾驶员已死,体表与内部检查发现胸、腹部严重损伤,包括同侧多数肋骨粉碎性骨折,胸骨骨折,心、肺、肝裂创,但无内出血;此外尚发现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肌梗死瘢痕。结论为在暴力事故发生之前已因冠心病猝死,致汽车失控而撞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