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六、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一)锁骨/肩胛骨/上肢长骨骨折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予内固定物取出术。

b)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d)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e)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

(二)肩锁关节脱位

陈旧性肩锁关节脱位者,如肩部疼痛、肩锁关节出现退行性改变,可采用锁骨外端切除术治疗。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三)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外髁骨折/尺骨鹰嘴骨折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予内固定物取出术。

b)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d)遗留严重肘关节功能障碍者,必要时可行肘关节置换术。

e)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f)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

(四)腕掌关节脱位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陈旧性腕掌关节脱位者,若症状和功能障碍不明显,可不予处理,必要时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

b)关节软骨破坏者可行关节融合。

c)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五)掌骨骨折/指骨骨折/腕骨骨折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b)骨折不愈合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c)必要时可配置矫形器。

d)视临床情况确定。

(六)髋臼骨折/股骨颈骨折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予内固定物取出术。

b)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骨折畸形愈合、髋关节周围骨化性肌炎、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者,可行手术治疗。

d)股骨头坏死者,可行髋关节置换术。

e)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f)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g)必要时可配置拐杖等辅助器具。

(七)股骨髁上骨折/股骨髁骨折/髌骨骨折/胫腓骨骨折/踝关节骨折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b)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者,可予针对性治疗。

d)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e)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f)必要时可配置下肢矫形器及拐杖等辅助器具。

(八)距骨骨折/跟骨骨折/跖骨骨折/趾骨骨折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b)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者,可予针对性治疗。

d)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e)必要时可配置下肢矫形器及拐杖等辅助器具。

(九)骨骺分离/骨骺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遗留肘内翻、关节畸形、肢体不等长等严重后遗症障碍者,可予二期截骨矫正治疗。

b)具体视生长发育及临床情况定。

c)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十)创伤性肢体离断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康复训练。

b)安装假肢,穿戴假肢后的康复训练。

c)肩部离断者可安装肩部假肢。

d)肘上缺失者可安装上臂假肢。

e)腕上缺失者可视情况安装前臂腕离断简易假肢、前臂手等。

f)手(指)缺失者,可行断指再植及移植手术治疗,可配置部分手假肢。

g)足部缺损者可视情况配置部分足假肢,矫形鞋等。

h)单侧踝上截肢者,可视情况配置踝离断假肢、小腿假肢、双拐等残疾辅助器具。

I)单侧膝上截肢者,可配置膝离断假肢、大腿假肢、髋离断假肢、轮椅和双拐等残疾辅助器具。

j)两肢以上缺失者可配置轮椅、电动起立床等辅助器具;待康复训练满6个月评估合格后,行相应的辅助器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