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当事人

六、机动车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人。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3]《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24] 可见,在我国,保险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人,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5]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投保人具有以下特征:(1)投保人应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人,自然应具备《民法典》要求的订立合同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27](3)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利益投保还是为第三人利益投保订立保险合同,都由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8]被保险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人,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如果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此时,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是合同关系人,不是合同的主体,不需要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遭受损失的人。在机动车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车辆可能发生毁损、权利受到影响或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换言之,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通过保险合同弥补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受到的各种损失。

(3)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请求权由被保险人亲自行使。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保险金的请求权。

(4)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机动车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不是以自己的机动车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则可以不是同一人。

(5)被保险人通常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被保险人既可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

(6)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29] 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机动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故不存在受益人这一关系,故本章对受益人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