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中毒发生的因素
(一)毒物因素
1.剂量。任何毒物对人体的危害除某些毒物对人体局部的腐蚀外,多数在吸收入体并达到一定的剂量后,才能导致人体中毒或死亡。这是判断是否中毒以及何种毒物中毒死亡的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
(1)中毒量和致死量。前者是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毒物最小剂量,后者为机体中毒死亡的毒物最小剂量,关于某种毒物的中毒量和致死量,这是专业人员在实际中毒案例中总结或统计得出的一个平均数值,有一个波动范围。可因收集的资料多少、分组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其数据应该容许有一定的出入,只能作为对事实分析时的参考。实际工作中不能生搬硬套,应结合具体案情、症状和体征综合判断。
(2)中毒血浓度和致死血浓度。决定一个人是否中毒或中毒死亡最有价值的不是口服毒物剂量多少,而是毒物进入机体内或被吸收进入血中的毒物含量(浓度)。一些人虽然口服了大量毒物,但由于毒物对胃肠刺激引起了剧烈呕吐,使毒物又被大量吐出体外,结果实际进入体内的毒物量并不多,不发生中毒或中毒很轻;反之,口服的毒物剂量不是很大,但全部或大部分被吸收进入体内,则可能导致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毒物被吸收进入体内血液后要经过生物转化、转运和排泄等生物转化过程。因而血中毒物的浓度也会随在血液中时间的长短和生物转化而变化,一般是逐渐下降。浓度下降的速度依毒物不同而有快有慢,有的毒物在入血后立即被代谢分解,有的则被代谢分解得缓慢,因此,在中毒后不同时间取材定量分析,其结果也就不同。
目前判断是否某种毒物中毒或中毒死亡,更注重该种毒物的中毒血浓度和致死血浓度。前者指能引起中毒反应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后者为这种毒物在中毒死者血中的最低浓度。由于它们反映的是某种毒物实际进入中毒者血中的量,比前述中毒量和致死量更能说明是否中毒或中毒死亡。但其数值的准确性也受着检测样本多少的影响。每一例中毒后发生死亡的时间不同,死后被解剖取血化验的时间间隔不等,以及毒物定量分析的方法不一样,都会直接影响定量分析的结果,也将影响中毒血浓度和致死血浓度的准确性。另外,如在两种或以上毒物同时或先后不久进入机体,因相互之间的作用不同可产生中毒(或死亡)与否的结果各异。其相互作用常有协同和抵消两类,前者可产生毒性相加或相乘即增毒的效果,使各毒品单独剂量低于中毒量也可发生中毒甚至中毒死亡;后者则能抵消或减弱彼此的毒性作用,即使各毒品单独剂量已达中毒或致死量,但不发生严重的中毒后果。因此,这些参数也只能作为分析某一具体案例是否中毒或中毒死亡时的参考指标,应当灵活运用、全面考虑。
2.性状。物质的理化性状有气体、液体、固体不同以及脂溶性、水溶性之分,影响到毒物对机体的危害后果即毒性的大小、吸收快慢和多少,通常为气体>液体>固体;脂溶性则比水溶性毒物更易从皮肤、黏膜吸收。
3.途径。主要摄入途径包括:口服、注射、吸入、接触。物质进入机体的各种途径,不仅吸收快慢不同,甚至中毒与否及其中毒程度大不一样。吸收速度的快慢依次为吸入>注射>口服>接触;不同注射部位吸收快慢也不等,心腔>静脉>肌肉>皮下;口服蒸馏水无毒而静脉注射则可造成低渗溶血,苦杏仁甙口服剧毒而注射则无毒;蛇毒注射有毒而口服则无毒。
(二)机体因素
不同个体的性别、年龄、种族、健康状况,对同一种毒物或药物的反应会有所不同。对同一种毒物的同样剂量,青壮年的耐受力较强,小孩、老人则容易发生中毒。除剂量大小外,还与解毒排泄等重要器官的发育、功能状况有无病变等有关;而女性在特殊时期(月经、妊娠、哺乳期)对毒物比较敏感,有的毒物可通过胎盘、乳腺分泌,成为流产、致畸或婴儿中毒的原因。把人们对某种毒物或药物不同于常人反应的敏感性过程或过程的现象称作耐受性和过敏性,这些对分析判断各种案件的不同情况具有法医学意义:耐受性指机体对某种毒物或药物反应性降低的一种状态,有先天性与后天获得性之分。先天者,是指这种反应性与生俱来并保持终生;后天获得性,一般在多次服用(快者只需连续用2周左右)后产生,停用后可消失。这些对某种毒物或药物有耐受性的人,即使使用了某种达到一般人中毒量、致死量、中毒血浓度及致死血浓度的毒物,也可能不发生中毒和死亡。许多毒物或药物容易产生耐受性,如止痛剂和巴比妥类安眠药物或吗啡类及安非他明等毒品。对酒精有耐受者,一次口服常人剂量甚至更多(已远超过酒精中毒和致死量),可无不适之感。同理,长期吸毒成瘾者,往往要不断增加吸毒的量,才能达到所需的快感。应当指出的是,具有耐受性并不意味着该物质对机体不产生损害后果,只是个体对物质的反应性降低、不出现明显症状而已。比如,长期饮酒而耐受者,由于其他原因死亡后尸体解剖常见到胃黏膜溃疡、肝浊肿或脂肪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