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内,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使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或效力发生变化。《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据此,双方当事人都有变更合同的权利,但需要与对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的变更手续。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变更的意思表示,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交强险的变更除依保险法规定外,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40]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二)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在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1.法定解除
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正当权利。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法同时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4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2]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只有当投保人或受益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保险人解除合同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43](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4](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5](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46](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保险人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7](6)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8](7)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9](8)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0]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提出的保险合同解除大多属于意定解除。此种情况下,由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同意,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