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2025年08月10日
三、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一)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概述
起搏器植入有两种情况:一是临时性的,如心脏手术后预防心律失常,在术中植入临时性起搏器,待危险期过后就取出起搏器;二是永久性的,起搏器植入后就长期不取出,如起搏器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或置换新的起搏器。
埋藏永久抗心动过缓起搏器的对象都为慢性或间歇性心律失常,包括:直接因心率缓慢所引起的脑供血不足症状;心动过缓引起的全身症状;心动过缓引起的或加重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但不包括病因可纠治的短暂性心动过缓。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心脏损伤,发生器质性心律失常,通过植入永久起搏器作为治疗措施。
(二)永久起搏器的适应证
中华医学会2002年制定的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指南,按起搏器治疗的需要程度分为三类:
第Ⅰ类:有证据和/或一致认为需要植入永久性起搏器。
第Ⅱ类:经常使用起搏器但对是否有必要植入尚有意见分歧,其中Ⅱa类为证据/意见的倾向有用/有效,Ⅱb类为还不能有证据/意见明确说明有用/有效。
第Ⅲ类:一致认为不需要使用起搏器。
第Ⅰ类相当于绝对适应证;Ⅱ类相当于相对适应证,Ⅱa倾向于安装,Ⅱb倾向于不安装;Ⅲ类相当于非适应证。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引起器质性心律失常的损伤病理基础。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检查、心电图检查等。
2.器质性心律失常已确诊,如心电图检查、动态心电图检查、食管心电图描记等临床电生理检查可以定位诊断某些类型心律失常。
3.符合永久起搏器植入的适应证,并且已施行永久起搏器植入的治疗措施。
4.鉴定时机:伤后21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