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加险

三、附加险

(一)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

玻璃单独破碎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此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二)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自燃损失险。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1.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2.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2)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三)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在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等。办理新增设备损失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3.赔偿处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决定免赔率的比例按基本险的规定确定。

4.责任免除

新增设备损失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四)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车身划痕损失险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车辆或非营业用车辆,一般要求投保车辆使用年限未满3年。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3)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1)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该附加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责任免除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3.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六)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才可投保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2.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1)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3.保险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4.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保险责任终止。

(七)不计免赔特约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一般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3)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4)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5)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6)不可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的险种约定的。

(八)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一般会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人特约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九)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指定修理厂险。投保了指定修理厂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