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概述

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由于骨髓功能衰竭,造成全血细胞减少的一种疾病。临床上以红细胞、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导致的贫血、感染和出血为特征。

交通事故损伤不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因。因此,不能以此条款评定伤残等级。即使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人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应当按照本标准4.3“伤病关系处理”的规定,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33 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1 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

a)血常规检查全血细胞减少,校正后的网织红细胞比例<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至少符合以下三项中的两项:Hb<100g/L;BPC<5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b)骨髓穿刺多部位(不同平面)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小粒空虚,非造血细胞(淋巴细胞、网状细胞、浆细胞、肥大细胞等)比例增高;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红系、粒系细胞均明显减少。

c)骨髓活检(髂骨) 全切片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和(或)非造血细胞增多,网硬蛋白不增加,无异常细胞。

d)除外检查必须除外先天性和其他获得性、继发性骨髓衰竭性疾病。

B.33.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a)骨髓细胞增生程度<25%正常值;若≥25%但<50%,则残存造血细胞应<30%。

b)血常规需具备下列三项中的两项:ANC<0.5×109/L;校正的网织红细胞<1%或绝对值<20×109/L;BPC<20×109/L。

注:若ANC<0.2×109/L为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3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未达到重型标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造成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致病原因,如接触苯及其衍生物、使用各种抗肿瘤药物或遭受放射性外照射等。

2.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临床表现。

3.血象化验:全血细胞减少,但三系细胞减少程度不一。

4.骨髓穿刺:可见脂肪滴增多,骨髓颗粒减少。三系造血有核细胞均减少。

5.再生障碍性贫血分级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33确定。

6.鉴定时机:该病确诊后18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