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过程

二、死亡过程

个体死亡自发生到最后终结的阶段称为死亡过程(death process)。

(一)按自然死亡过程进行划分

死亡发生的一般经过来说,从生到死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个体之间死亡过程也长短不一,如心脏发生突然破裂或延髓受到破坏性损伤者可以立即死亡;而有些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的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可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1.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期,主要生命器官功能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消失,瞳孔大小变化,心跳减弱、心率波动,血压下降,呼吸微弱而不稳,或出现病理性呼吸。有的濒死状态机体能应激反应,甚至一直保留到死后,如血液肾上腺皮质激素增高等。有时各生命活动极度微弱,呈假死状态。

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可从数分钟至数小时,甚至更长。主要取决于死因、体质状况和救治情况等因素。慢性疾病者持续时间较长;暴力死或急死者较短,甚至缺如;年轻体壮者较长。此期生命尚处于可逆阶段,若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生命可复苏;反之,则进入临床死亡期。

2.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就是人的躯体死亡,是与细胞性死亡相对而言的。此时各生命中枢器官功能丧失,如脑的功能丧失、呼吸和心跳停止;但全身各器官组织的细胞并未全部死亡,有些还可存活相当时间,功能逐渐衰退直至全部死亡。如果按照传统的心跳呼吸停止的观念来判定临床死亡,此时大脑可能尚未死亡,如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恢复了心跳和呼吸功能,则可能复苏。

通常表现为心跳、呼吸停止,各种反射消失,瞳孔散大。持续时间约8~10分钟,亦即脑组织耐受缺血缺氧的时限。一般情况下,濒死期长者此期短;否则相反。低温条件下氧耗低,临床死亡期可延长达1小时或更长,因此临床抢救时降低病人头部温度可延缓其脑死亡发生。少数临床死亡的个体生命尚可复苏,多数则进入下一阶段。

3.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也称细胞性死亡。该过程由临床死亡期发展而来,脑、心、肺、肝、肾等脏器功能永久性丧失,因此各器官不再能用作器官移植。但有些对缺血缺氧耐受性强的组织器官,如皮肤、肌肉、结缔组织等还有生命功能,并对刺激可发生反应,称为超生反应。超生反应的存在表明人死亡后经过的时间不长,是生物学死亡期的早期。到生物学死亡期的晚期,全身所有的组织细胞相继死亡,超生反应消失,并伴随尸体现象出现。

有些死亡的濒死期和临床死亡期皆可缺如,一开始就直接进入生物学死亡期,个体生命无望复苏。如严重颅脑外伤、断颈等原因不可逆地损害了全脑,特别是脑干的结构和功能。这种死亡是以全脑的功能不可逆地丧失开始,然后心跳随之停止,但在一定时间内,可人为地维持心跳和呼吸活动。

在法医学实践过程中,人的个体死亡过程是连续的,并不能截然区分,如呼吸和心跳的停止,一般都是相继发生的,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间隔。将死亡过程分为三期是一个人为的划分标准,是为了临床上进行死亡判定的方便而进行的,一般来说在自然性死亡上应用得较多。“死亡”就是生命不可逆转地丧失的代名词,而“濒死期”的含义是指濒临死亡但未真正死亡,因此,以往把濒死作为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是不准确的;“临床死亡期”是按传统死亡概念来判断的,此期的心跳和呼吸停止是可逆性的,脑的功能尚未丧失,经过及时、有效的抢救,还有可能使那些危重病人的重要生命器官功能恢复而使之复苏,因此也不能称作真正死亡。确切地说,只有“生物学死亡期”才算真正死亡,此时无论采取什么抢救措施,都不能使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复活。

以上的死亡过程是按传统的呼吸和心跳停止为死亡标准提出来的,一旦“脑死亡”得到医学上和法律上的认可后,全脑功能不可逆地丧失就可作为个体死亡的标志。在法医学实践中,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目前尚未对“脑死亡”进行立法的情况下,还是以心跳的停止为死亡鉴定的标准。对于法医学鉴定工作者来说,比死亡分期更有意义的是对于死因的判定,在实践中我们的重点要放在死因分析上,而不是去进行过细的死亡分期。

下面探讨一下按照脑死亡概念进行的死亡过程划分。

(二)按脑死亡概念划分

1.整体死亡期(somatic death)又称作躯体死亡,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已经死亡。此期全脑和循环、呼吸功能已不可逆地停止,标志着死亡的开始。但有些器官、组织和细胞还有功能活动,或者说它们还活着。甚至在人工呼吸机和其他维持生命的器械、药物等支持下,心脏和(或)肺仍具有功能活动。一旦撤除这些措施,心跳和呼吸即很快停止。显然在整体死亡阶段,是器官移植的理想时间。

2.分子死亡期(molecular death)又叫细胞死亡,指从分子和细胞水平上说,机体已经或正经历着死亡。身体组织逐渐分解,开始表现为死后的一系列变化。整体死亡与分子死亡两阶段之间并无截然的界限,不同的人,同一人的不同器官和组织的整体死亡过程长短不一,因而分子死亡与整体死亡不一样,各器官组织的分子死亡是不同步的。可能有的器官组织早已进入分子死亡,而另外的可能仍处在整体死亡阶段。

(三)按死亡发生的速度划分

可以分为死亡发生的速度不同,法医实际工作中所遇见的死亡通常较快,有的时候甚至表现为即时死亡。死亡速度的快慢与死因及死亡机制有关。死亡机制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最终导致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是各种不同的死因通向死亡终点的几条共同通道。常见的死亡机制有心脏停搏、心室纤颤、反射性心脏抑制、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或碱中毒、呼吸抑制或麻痹、心肺衰竭、肝肾衰竭、延髓生命中枢麻痹。所有这些机制最后都会导致心、肺、脑活动停止而死亡。

1.即时死

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数秒到一分钟之内发生的死亡称为即时死,在法医学实践中十分常见,它的发生机制是整个机体的毁坏、全脑和(或)心功能的立即不可逆终止等。

(1)整个机体的毁损,如爆炸、交通事故所致的躯干、肢体离断或挫碎;坠入熔化的钢水中等。

(2)全脑或心脏组织结构的严重破坏导致的功能立即丧失如颅脑崩裂、断颈、心脏破裂、心脏与大血管离断等。

(3)脑干功能的急性麻痹或重度抑制,常见于:①重度脑震荡;②吸入大量的高浓度剧毒气体(如氰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③处于雷击中心或电击时强电流通过颅脑等。

(4)反射性心搏骤停或心室纤颤,常见于:①冠心病急性发作时因心肌缺血所诱发的心室纤颤;②压迫颈动脉窦,直接刺激迷走神经及其分支;③重度心脏震荡;④电击时强电流通过心脏等。

2.急性死亡

指损伤或疾病发作后几小时到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其机制主要是心、肺或脑功能的急性衰竭。其中,因疾病而发生的急性死亡习惯上称为猝死。

(1)急性心力衰竭最为常见。心输出量急骤减少,机体来不及发挥代偿作用,多伴有心源性休克。表现为很快发生意识障碍,心节律严重紊乱,因急性肺水肿,口鼻可有泡沫性液体流出。除常见于心脏和进出心脏的大血管的严重损伤外,还可由各种严重的心脏疾病引起,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有大片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脏破裂、重度心肌炎、心肌病、二尖瓣脱垂、重症心瓣膜病等。

(2)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见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或疾病,以及它们的急性并发症。如外伤性或病理性脑内大量出血、急性硬脑膜外或硬脑膜下血肿、重度蛛膜下腔出血、颅内高压继发的脑疝、脑脊液循环的急性障碍、暴发性脑炎或脑膜炎等,最终都可导致脑干功能障碍致死。

(3)急性循环衰竭,如创伤性休克、急性失血或失液性休克、过敏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等。

(4)急性呼吸衰竭,见于各种机械性窒息、病理性或中毒性窒息等。

(5)重度日射病、热射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功能障碍和心脏节律紊乱;低温引起的心脏传导阻滞伴发心室纤颤;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的毒物的急性中毒,引起的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3.亚急性死亡及其常见死亡机制

亚急性死亡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第2~3周内发生的死亡。常见于损伤的并(继)发症和呈亚急性病程的疾病或中毒。与法医学鉴定有关且较常见的如下:

(1)损伤引起器官的迟发性破裂出血,如亚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压迫所引起的脑功能障碍,迟发性肝、脾破裂引起的急性失血性休克。

(2)外伤后继发感染,如化脓性脑膜炎或脑膜脑炎、支气管肺炎、化脓性胸膜炎或腹膜炎、败血症、脓毒血症、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或循环系统的功能衰竭。

(3)外伤后非感染性并(继)发症,如挤压综合征导致急性肾衰竭及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致急性呼吸衰竭,以及各类栓子导致的栓塞继而发生的急性呼吸衰竭或急性心衰竭、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4)因缺氧、中毒、损伤或某些疾病等引起的体内水电解质紊乱、酸中毒或碱中毒。

4.慢性死亡

慢性死亡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以后发生的死亡,有的可能在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死亡,与法医学鉴定有关且较常见的情况如下:

(1)外伤性癫痫大发作,颅脑外伤后继发外伤性癫痫大发作可死于急性呼吸衰竭。其死亡发生虽快,但一般在伤后几个月甚至几年,出现癫痫症状。

(2)迟发性脑出血,颅脑外伤后当时无明显症状或体征,数周、数月甚或数年后却发生脑出血致死,常引起出血原因的争论。

(3)代谢紊乱性疾病,下丘脑、垂体的损伤或疾病引起的代谢紊乱性疾病(如尿崩症、糖尿病),死于多器官衰竭。

(4)心包腔闭塞,心包炎广泛粘连致心包腔闭塞,引起循环衰竭。

(5)电解质紊乱,外伤性胰腺炎、肝胆损伤、胃肠道狭窄或梗阻等引起水、电解质紊乱。

(6)职业中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导致重要器官功能的逐渐衰竭。

上述分类是为了便于法医实际工作中进行死因及死亡机制分析时参考,有时死亡案件中其死亡机制可能有多种,因此分类与临床分类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