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例1】

一、鉴定意见书

××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0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方:鲁某某

委托鉴定事项:①伤残等级;②误工、营养、护理期限

委托日期:2017年4月5日

受理日期:2017年4月5日

鉴定材料: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页(住院号:743355)、报告单复印件2页;②××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页;③X片1张、CT片9张(片号:299612、1007594958)

检查日期:2017年4月5日

鉴定地点:本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鲁某某

被鉴定人:单某某,女,45岁,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基本案情

据委托方送检材料:2016年9月27日单某某发生车祸。

三、资料摘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743355)

入院时间:2016-9-28,出院日期:2016-10-7;入、出院诊断: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外伤、右侧额颞叶挫裂伤、右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

患者因“外伤后意识不清1天余”入院。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发生车祸,随即意识不清,具体昏迷时间及受伤过程不详,醒后不能回忆受伤过程,感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数次,为胃内容物、有血性物,随即就诊于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行头胸腹部CT提示:右侧颞顶叶脑挫裂伤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可疑、肺部挫裂伤可疑,予以对症支持治疗(具体不详)后未见明显好转,考虑病情危重,为求进一步诊治,转我院急诊就诊,急诊头颅CT复查提示出血量较前有所增加,脑水肿较重,我科会诊后建议紧急行血肿清除术。入院查体:体温36.6℃,脉搏89次/分,呼吸21/分,血压154/88mmHg,脉氧98%。浅昏迷,呼唤睁眼,运动反应为遵嘱活动,言语反应为只能发音,平车入室。左侧颞顶部头皮挫裂伤,周围肿胀,纱布包扎完好,有少量渗血,瞳孔直径左侧约为2mm,右侧约为3mm,对光反射左侧迟钝,眼球活动不合作。双肺呼吸音稍粗,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及明显杂音。腹软,无压痛、反跳痛。四肢肌力查体不配合,病理征阴性。入院检查及治疗:患者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术前准备,急诊于2016年9月28日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积极给予预防感染、止血、脱水、营养神经、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预防应激性溃疡及癫痫等对症支持治疗。其间行腰椎穿刺,脑脊液检查示未见明显异常。目前患者病情恢复良好,神志清楚,无明显脑脊液鼻漏,已下床活动,手术伤口已拆线,Ⅰ/甲愈合……

四、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并聘请司法精神科专家会诊。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精神可,主动体位,步入检查室;自诉头昏、头痛。

头颅外观未见明显畸形,右额颞部有一长约24.0cm瘢痕,左颞部一类圆形直径约1.0cm瘢痕。双眼球各向运动可,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伸舌居中,双侧鼻唇沟对称;四肢肌力、肌张力可,双膝反射引出、对称,双病理反射(-)。

精神科专家会诊意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情感反应适切,对问题能理解,对答切题,无感知觉障碍及思维内容障碍,对伤前生活情况回忆清楚;目前常头痛,记忆力差,易心烦,易为小事发火,甚至骂人,摔东西而打人等。结合原发损伤,认定其系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3.阅片

2016-9-27南京市中山医院CT(片号:299612)示:右额颞叶挫裂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侧脑室受压。

2016-9-28南京市中山医院CT片(片号:299612)示:右额颞叶挫裂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侧脑室受压。

2016-9-28南京军区总医院CT片(片号:10007594958)示:右额颞叶挫裂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侧脑室受压。

2016-9-28 南京军区总医院CT片(片号:10007594958)示:右额颞部开颅血肿清除术后,颅骨骨窗6cm2以上。

2016-10-2 南京军区总医院CT片(片号:299612)示:右额颞部开颅血肿清除术后。

余片与临床记录相符。

五、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及送检材料,单某某2016年9月27日发生车祸,临床诊断为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外伤、右侧额颞叶挫裂伤、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行血肿清除术等治疗。本次法医学检查见其神清,头部遗留瘢痕,四肢肌力、肌张力可,神经系统未见明显阳性体征;送检影像学片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结合原发损伤、临床治疗经过、影像学资料及精神科专家会诊意见,单某某目前状况符合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按照《人体损伤致残分级》的规定,单某某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八级伤残,颅骨缺损十级伤残。

2.单某某伤后一段时间内日常生活需他人帮助,为促进骨折愈合和机体康复,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4.7.3、A.2的规定,结合原发损伤、临床治疗经过、影像学资料,单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六、鉴定意见

1.单某某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八级伤残,颅骨缺损十级伤残。

2.单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授权签字人:×××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01号)以下简称为“医科大鉴定”。

(一)“医科大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 JD0104004—2014)4.3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 JD0104004—2014)总则的规定为: “4.3 评定人条件 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医科大鉴定”的鉴定机构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其司法鉴定人也不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按照上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医科大鉴定”的鉴定机构不能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件,更不能对这类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医科大鉴定”违法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 JD0104004—2014)总则的规定。

(二)“医科大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医科大鉴定”依据会诊意见鉴定单某某颅脑损伤遗留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构成八级伤残。这样通过会诊方式进行的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资质不能通过会诊取得。如法医临床鉴定人通过委托法医毒化人员进行会诊,出具血液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因此,“医科大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精神科专家会诊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 JD0104004—2014)有关“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精神科专家会诊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旁证调查”。会诊意见没有“旁证调查”情况的记载。

2.没有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神经系统检查”。会诊意见仅有精神检查的记载,而无神经系统检查的记载。

3.没有对单某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进行检查,认定单某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缺乏依据。

综上,“医科大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无资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精神科专家未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