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性质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性质

按损伤发生的性质划分为交通事故损伤、交通意外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和他杀性交通损伤。交通意外损伤是由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通事件性损伤或死亡,如在道路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因心、脑血管疾病等突发猝死,突然的山体滑坡、路面坍塌,突遇泥石流或恶劣气候等所致。而利用交通工具达到自杀、他杀目的者,则构成自杀性交通损伤或他杀性交通损伤。尽管交通损伤的性质和类型多样,但成伤的机制和损伤的形态特征是共同的,在各类交通损伤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最为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性质多见于意外,少见于自杀,偶见于他杀。近几年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十万余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绝大多数为过失致人死亡,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极少数为故意致人死亡,如驾驶机动车撞击特定的人而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驾驶机动车撞击非特定的人而死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致人死亡在尸体表现方面无特殊的区别,需要结合现场和案情综合判断。交通肇事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以交通工具作为杀人工具的主要情形有:(1)驾车撞人导致死亡。(2)驾驶员驾驶车辆自杀与乘客同归于尽。(3)蓄意破坏车辆机件或性能,导致车毁人亡。法医学实践中,常遇有犯罪分子将凶杀案件受害人的尸体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异地抛尸的情况和凶杀后为了逃避惩罚而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医在进行检验时能够从死亡原因、损伤形态、成伤机制、现场勘查、衣物检验、现场分析等多方面进行鉴别检验,去伪存真,及时揭露、证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