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条件和时机

二、评定条件和时机

(一)评定条件

评定条件在后续诊疗项目的评定中,一般需要明确三方面问题:①人身损害者伤情稳定后的后续治疗项目(如长期服药、二次手术等);②康复项目;③特殊损伤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

(二)评定时机

后续治疗项目主要为治疗期结束后,以恢复功能、减少再次残疾的二次治疗等项目为内容,不包含损伤后的早期治疗。因此,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在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已经确认伤残并评定级别的损伤,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

除根据需要给予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后续治疗项目和措施所需费用外,不需要其他后续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若伴有伤残以外其他部位损伤需要继续治疗,则只确定这部分的继续治疗费用。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数额估算准则,按照确定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医疗标准计算需要的医疗费。同一地区、同类损伤、同等程度损伤,医疗费应该相同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