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鉴定意见书
××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2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市保险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室
委托鉴定事项:对被鉴定人性功能(阴茎勃起功能)、伤残等级、与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9月5日
鉴定材料:①××市保险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室委托函1份;②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1份
鉴定日期:2016年9月5日
鉴定地点:本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无
被鉴定人:赵某某,男,50岁,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被鉴定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
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11日××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030025536)摘录: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致左髋部肿痛、活动受限两小时,于2015年12月4日17∶23住入我院。查体:脊柱无畸形,活动度正常,无压痛及叩击痛,骨盆挤压分离征阳性;左髋叩击痛,左髋活动受限,四肢关节正常,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双下肢无水肿,双侧踝、足活动可,末梢循环良好。X线片:左耻骨上支骨折,断端错位。
诊疗经过:入院后常规骨科护理,禁忌烟酒;予以患肢悬吊制动,建议手术内固定治疗,但今日患者及家属拒绝手术,要求出院。
主要检查:X线片示左耻骨上支骨折,断端错位。
出院诊断:骨盆骨折
经××市保险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室委托,于2016年9月5日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赵某某就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及《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SJB-C-6-2009)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性功能及性生活史调查
自诉自受伤后出现阴茎勃起困难,不能进行正常性生活,有夜间及晨间勃起反应,但硬度差,性欲正常。受伤前阴茎勃起功能正常,有夜间及晨间勃起。已育1子1女。
3.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赵某某神志清楚,精神无异常,步入检查室,查体配合。血压150/95mmHg。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巩膜无黄染;颈软,气管居中;心率72次/min,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全腹软,无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肠鸣音无异常;双肾区无叩击痛;脊柱及四肢关节无明显畸形,会阴部感觉存在,双侧股动脉、足背动脉搏动无异常。
4.男科检查
第二性征无异常,阴茎发育无异常,无手术或创伤性瘢痕,阴茎无缺损或畸形,阴茎皮肤、龟头颜色无异常,阴茎海绵体无结节,阴茎自然疲软长度8.0cm;尿道开口于龟头前端,尿道口无狭窄、无尿液、无渗血,双侧附睾无异常,双侧睾丸位于阴囊内,呈卵圆形,质地无异常,无触痛,体积均约20.00mL,肛门指检:功能括约肌收缩无异常,提睾反射存在,肛门反射存在。
5.实验室检验
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临床检验数值均在正常范围。
血脂分析:TC3.18mmol/L(参考值≤5.60mmol/L);TG2.1mmol/L(参考值0.7~1.7 mmol/L)。
血糖:GLU3.6 mmol/L(参考值3.9~6.1 mmol/L)。
6.彩色B超检查
脾囊肿,肝脏、胆囊、胰腺未见明显异常图像;双肾、输尿管、膀胱未见明显异常图像;左侧精索静脉泛氏动作后最大内径达2.6mm;右侧精索静脉泛氏动作后最大内径达2.1mm;双侧睾丸、附睾未见明显异常图像;前列腺左右径48mm,前后径28mm,上下径35mm,内见数个强光点;双侧精囊腺、射精管区未见明显异常图像。
7.Rigiscan系统监测夜间阴茎勃起(NPT)检验
使用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对被鉴定人阴茎测试3夜,阴茎最大勃起时平均硬度大于60%,且持续时间大于10min,每夜少于1次。
8.阴茎彩色双功能多普勒超声(CDDU)检验
阴茎海绵体血流指数,左侧PSV:13.31cm/s,EDV:0 cm/s,RI:1.0;右侧PSV:14.03cm/s,EDV:0 cm/s,RI:1.0。
9.血清性激素(化学发光法)检验
FSH:11.4IU/L(参考值2.1~18.6IU/L);LH:2.5IU/L(参考值1.7~11.2IU/L);PRL:202.2mIU/L(参考值117~529.7mIU/L);TES:9.725nmIU/L(参考值9.18~30.16nmIU/L)。
10.神经电生理检验
阴部皮层及阴部脊髓体感神经诱发电位潜伏期在正常范围,波形分化不良。
生殖骶髓反射潜伏期在正常范围,波形分化不良。
11.视听性性刺激(AVSS)检验
阴茎最大勃起时平均硬度大于60%,但持续时间小于10分钟。
12.国际勃起功能指数-5(IIEF-5)评分14分
四、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
2.人体检验:会阴部感觉存在,肛门括约肌收缩无异常,提睾反射存在,肛门反射存在。
3.三夜Rigiscan监测,阴茎最大勃起时平均硬度大于60%,且持续时间大于10min,每夜少于1次。
4.被鉴定人受伤鉴定时已超过6个月,符合本次鉴定时机。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结合本次检验所见,对照《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被鉴定人赵某某检验结果符合“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被鉴定人赵某某有“骨盆骨折”损伤史,损伤经过清楚,外伤与“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之间存在损伤性病理基础。根据被鉴定人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健康状况、生理特点及检验结果,依照《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SJB-C-6-2009),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被鉴定人2015年12月4日道路交通事故与“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9.1 f)之规定,被鉴定人赵某某“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评定为Ⅸ(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某某检验结果符合“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被鉴定人赵某某2015年12月4日道路交通事故与“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赵某某“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评定为Ⅸ(九)级伤残。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25号)以下简称为“中西医鉴定”。
(一)“中西医鉴定”违反了《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的规定
“中西医鉴定”在“检验方法”中明确记载按照《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对赵某某进行检验,然而却没有按照该标准的规定鉴定赵某某的伤残等级。
《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B3.1夜间阴茎勃起监测:“连续三个夜晚只要记录到一次阴茎勃起且头部和根部平均硬度大于或等于60%,平均持续时间大于或等于10min就视为阴茎勃起正常。”
“中西医鉴定”在法医学检验中记载:“7.Rigiscan系统监测夜间阴茎勃起(NPT)检验,使用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对被鉴定人阴茎测试3夜,阴茎最大勃起时硬度大于60%,且持续时间大于10min,每夜少于1次。”
根据上述“中西医鉴定”的NPT检查结果,赵某某阴茎勃起功能“正常”。然而“中西医鉴定”在分析说明中记载:“对照《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被鉴定人赵某某检验结果符合‘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因此,“中西医鉴定”违反了《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 1188—2014)的规定。
(二)“中西医鉴定”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赵某某不构成伤残等级
根据“中西医鉴定”的检查,赵某某阴茎勃起功能“正常”,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为九级伤残和“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为十级伤残的规定。因此,“中西医鉴定”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赵某某不构成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