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车辆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23.6】
2000年5月,个体运输户周某将其东风牌客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3个月后,周某汽车被盗,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周某,他的汽车被盗后在某地与他人汽车相撞,周某汽车全部报废,偷车贼跳车逃跑,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他人汽车被撞,司机受伤。交通部门鉴定为盗贼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及其家属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周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客车全损险2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4万元。保险公司不同意周某的要求,周某诉至法院。该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周某的客车被偷并由盗贼驾驶撞坏了他人汽车并撞伤汽车司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驾驶汽车的人员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提起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驾驶,二是第三者的损失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显然周某汽车被盗后,由盗贼驾驶,不具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在处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时,还要特别注意“第三者”的适用范围。在此种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人为被保险人的,该法人单位的驾驶人员、工作人员均不属第三者。被保险人受托管理的财产也不视为第三者的财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讲的第三者包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驾驶员除外)和随车财产。但在我国,国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而涉外汽车保险则无此限定。
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行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时,第三者的范围比较容易判断。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三者的范围要仔细分析辨别。例如,驾驶员张某驾驶的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占道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致使两车驾驶员及各自车上人员多人受伤和两车严重受损。在这次事故中,客车驾驶员与乘客的医疗费用达3万元,货车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的医疗费用总计达2万元。交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该事故主要原因是张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应负全部责任,赔偿该起事故的全部损失。张某驾驶的客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上述各种损失应根据哪个合同予以赔偿,应严格对照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来划分。保险公司首先根据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赔偿客车的车辆损失;货车的车辆损失及货车的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客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某及客车上的乘客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则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这里“第三者”仅是指货车损失、货车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客车本身的财产损失及客车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保险责任中所说的“直接毁损”,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第三者现有财产的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并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例如,某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发生车祸,造成行人1人死亡、1人重伤,公安部门认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在这起案例中,尽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支付赔款,但因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予赔偿。
(二)责任免除[71]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交通肇事逃逸;
②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③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④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⑤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②被扣押、收缴、没收期间;
③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④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2.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3.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5)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6)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7)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9)因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赔偿处理条款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72]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11)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2)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5.赔偿处理环节免责条款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3]
(三)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4.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5.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6.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第三者拒绝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74]
(四)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3.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同一车辆既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存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不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是否行使选择权,人民法院均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