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窒息的类型
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窒息方面的大体可分为胸腹部被挤压的挤压性窒息、液体吸入导致的淹溺、口鼻部被闭塞的窒息。
(一)挤压性窒息
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是指胸部或胸腹部受到外来较大的重物压迫,严重妨碍胸廓和膈肌的运动,阻碍了呼吸运动所引起的窒息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体被压,均可导致挤压死。
挤压死的窒息征象一般比较明显,颜面部青紫、肿胀;球结膜水肿、瘀血,常见点状或小片状出血。颜面、口腔黏膜、颈部、前胸、肩部等处也有散在的皮下出血。挤压死受挤压的部位可出现明显的皮下、软组织以及肌肉内的出血,并可合并肋骨、胸骨、锁骨及其他骨骼的骨折,内部器官也可因严重挤压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如肺破裂、气胸、血气胸、肝及肾的破裂。
1.在交通事故中人体挤压而发生损伤甚至死亡多见于下列情况:
(1)两机动车之间,由于车辆滑动或错车,意外地将人员挤在两侧之间。例如,在停放机动车时驾驶员或乘员下车时,由于车体滑动,将人体挤在两侧之间。
(2)机动车与建筑物或其他物体撞击时,可将路人挤压在机动车与建筑物或其他物体之间。
(3)发生事故时,机动车部件将人体挤压,常见于驾驶员被方向盘和靠背座挤压在中间,另外乘坐靠近车门座位,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门突然打开,人体被从车门甩出时,车门又瞬间关闭,将人体或肢体压在车门之间。
(4)机动车和装卸物由于固定不牢或装卸物滑动,有时将压车人挤压在车厢和装卸物之间。
2.挤压伤的特征
机动车对人体挤压可分为两个连续的过程:暴力冲撞和随之的挤压,因此,挤压伤具备冲撞和挤压的基本特征。
(1)皮肤和软组织的损伤。撞击物和人体的冲撞可在体表形成擦挫伤,皮肤的擦伤可在损伤部位见到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当碰撞和挤压力较大时可出现挫裂伤。而皮下和肌肉不易形成大的血肿。
(2)骨折和内脏破裂。交通事故时,造成挤压伤的暴力一般比较大,暴力冲击和挤压常常造成多发性、粉碎性的骨折和内脏的破裂、出血,暴力足够大时,甚至可将人体局部压扁变形。
(3)挤压时可发生外伤性窒息。一般成人胸腹部受外力40~50公斤,健壮者80~100公斤压迫时可因窒息而死亡。如果一侧胸部受压,时间较长,30~50分钟也可造成窒息死亡。
挤压伤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时,其窒息征象比较明显:颜面部、颈、肩部因静脉回流受阻而怒张,加之缺氧致青紫明显;皮肤及结膜点状出血,皮肤的细小出血点在面、颈及双肩出现,眼穹隆部的结膜下出现点状甚至是斑状出血;肺胸膜和心外膜下出现点状出血。另外,四肢部位挤压可出现组织挫灭或肢体离断。
3.挤压伤的法医学判断要点
(1)有明显被机动车挤压的现场状态,且人体有明显的挤压损伤。
(2)有符合挤压伤的窒息征象。
(3)对于肢体挤压致死的受害人,在确定死因时应注意鉴别创伤性休克、失血,抑或挤压综合征致死。
(二)溺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常发生一些并不是由车辆碰撞或碾压形成的,而是与事故的间接后果有关的损害,溺死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1.溺死的发生
由于车辆驾驶失灵、雨雪天道路打滑或在视物不清的情况下,强行超车或错车时躲闪不及,机动车撞毁桥上或路边护栏,冲出道路而坠入河中或池塘等水域中,在机动车入水后,车内人员因昏迷而丧失自救能力或车门无法打开而被溺死。这时受害人损伤的特点就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损伤,表现出轻度的碰撞伤,而淹溺所致的窒息征象较为明显。
2.溺死的死亡机制
溺死的机制至今尚未最后阐明。实验证明,溺液被吸入呼吸道和肺泡内,妨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导致体内氧气缺乏和二氧化碳的游留,PaO2下降,PaCO2升高,高碳酸血症。因此,不论是淡水或海水溺死,死因都是缺氧窒息和酸中毒所致。有时在溺水过程中,可吸入细沙、水草等物质或发生呕吐吸入呼吸道,因而加剧了窒息或加速了窒息死亡。除上述主要死因外,少数人可死于入水后一刹那间,由于冷水刺激上呼吸道黏膜引起喉痉挛,窒息,休克死亡;或导致急性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有人将溺死依呼吸道内有无溺液而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类。前者是溺液浸入并阻塞呼吸道和肺泡,影响气体交换,引起典型的外窒息而死亡;后者是因反射性引起的窒息,休克或心跳停止而死亡,呼吸道中无溺液,所以称为干性溺死,约占落水溺死的15%。
3.交通事故溺死的法医学鉴定
交通事故溺死的判定根据有车辆和人员入水的现场、尸体出现溺死的征象来判定并不困难,偶有犯罪分子以扼颈、击头、投毒等其他方式致被害人昏迷或死亡后放入车中伪装成交通事故,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性质严重,是法医学检案的要点,在鉴定工作中必须提高警惕。一定要结合尸检、案情和现场勘查情况相互印证,综合分析方能得出可靠结论。在鉴定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尸体的个人识别:交通事故溺死尸体可以从尸表特征(容貌、身长、性别、年龄、斑痣、瘢痕、牙齿等)获得线索,还应注意搜集死者身上或车中的物品、证件等来查明身份,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取死者的下颌骨,观察牙齿和牙床的特征来推断死者的年龄。
(2)死因鉴定:交通事故后水中的尸体确定死因是重要的问题,一般要解决是生前入水死亡,还是死后装入车中而伪装成交通事故。生前入水与死后入水尸体的鉴别要点见表21-3。
表21-3 生前与死后入水的尸体鉴别
(3)鉴定交通事故水中尸体损伤性质:交通事故溺死,在入水前、入水过程中及入水后,由于车辆与人体的碰撞都可以形成损伤。其他方式致死后,放入车中伪装成交通事故,在尸体上也会出现不同时期的损伤。因此应特别注意分析尸体上重要损伤的形成时间、成伤致伤方式工具。
(三)安全气囊所致窒息
随着用户安全意识的提高,为了减少汽车发生正面碰撞时由于巨大的惯性力所造成的对驾驶员和乘员的伤害,现代汽车装用安全气囊系统越来越普及。据统计,安全气囊系统在汽车相撞时,可使头部受伤率减少25%,面部受伤率减少80%左右。安全气囊系统最早是由赫特里克于1953年8月提出的,并获得了“汽车缓冲安全装置”的美国专利。随着各国车辆安全标准的制定,安全气囊的装备率越来越高。迄今为止,欧、美及日本等西方国家安全气囊在汽车上的装备率已达到100%。
安全气囊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当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时,首先由安全气囊传感器接收撞击信号,只要达到规定的强度,传感器即产生动作并向电子控制器发出信号。电子控制器接收到信号后,与其原存储信号进行比较,如果达到气囊展开条件,则由驱动电路向气囊组件中的气体发生器送去启动信号。气体发生器接到信号后引燃气体发生剂,产生大量气体,经过滤并冷却后进入气囊,使气囊在极短的时间内突破衬垫迅速展开,在驾驶员或乘客的前部形成弹性气垫,并及时泄漏、收缩,吸收冲击能量,从而有效地保护人体头部和胸部,使之免于伤害或减轻伤害程度。
但安全气囊系统不是对所有乘员都使用,如除预先设计好以外安全气囊系统对年幼乘员或矮个乘员并不适用。一般认为,大部分安全气囊系统只适用于身高1.78m、体重75kg左右的男性乘员。安全气囊引起的意外伤害中,受害者往往是身材小的女性和儿童,特别是少儿,这是由于大多数安全气囊的体积是按保护正常身高的头部和胸部设计的,儿童身材矮小,如果气囊体积又过小,气囊展开时从头顶向下推压,使儿童离位受伤害。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气囊展开后因故障不能及时泄漏、收缩,有可能长时间压迫乘员呼吸道,造成窒息,尤其是对一些力小的儿童或已经昏迷的乘车人,甚至造成死亡,这种死亡发生时,表现出口鼻部被堵塞的窒息征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