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死亡原因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并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死因(cause of death)概念为“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可见死因必定是一个具体的疾病或损伤,或者一种疾病状态(如休克、中毒、窒息等)。死因有时简单明确,一个具体的死亡案例中,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可能只有一种,有时却很复杂,也可能有几种,需要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并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称为死因分析。死因分析关系到当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罪与非罪,必须在认真检查、掌握翔实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论证,得出正确的死因结论,并明确死亡方式。
(一)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
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或称为原发性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在自然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死因与所患疾病一致,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就是根本死因;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伤、高温损伤、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是指该项暴力。
在许多死亡案件中,根本死因常常通过其所导致的致命性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引起死亡的发生,如刀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胃肠穿孔引起的弥漫性腹膜炎、冠心病引起的心肌梗死等,这些致命性的并发症通常被称为直接死因。
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不是主次关系,而是因果关系。它是直接死因的原因,大多数根本死因能在国际疾病分类中查到其命名。如冠心病是一种非常多见的根本死因,它的直接死因可以是心室颤动、心跳骤停、重度传导阻滞、心源性休克、急性心包填塞,甚至还可能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损伤、高坠损伤、溺死等。而同样是上述这些直接死因,导致其发生的根本死因却又可以是其他的一些疾病、机械性损伤和某些中毒等。
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短者只有几十分钟、几小时,长者可有几天、几周、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若是根本死因直接导致的死亡,如严重的颅脑损伤、重度窒息、急性重度中毒、心或脑部位的高压电击等,此时根本死因就是直接死因,其特点是这种死亡均发生得很快。
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与死亡之间,还可能有中介死因(intermediate cause of death)参与,而使死因分析变得较为复杂。常见的中介死因,如医疗因素,正确的医疗因素介入,可以延缓或阻止死亡的发生;错误的医疗因素介入,相反可促进死亡发生,甚至使本来不会引起死亡的伤或病最终发生了死亡。这样就可能导致医疗纠纷。
(二)主要死因与次要死因
有时死亡为两个以上的暴力或疾病致死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从病原学和死亡机制方面难以区别其间因果关系,而理论上对每个死亡原因均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判断死因时需根据各致死因素的发生先后、严重程度以及作用大小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死因与次要死因是指在同时有几个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时,按照它们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大小相主次来区分的死因。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显然指在死亡发生中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损伤或疾病;次要死因(secondary cause of death)指相对于前述主要死因而言,在死亡的发生中起了次要的作用,但又不只是起了诱因或辅助死因的作用。
(三)辅助死因与死亡诱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虽然其本身单独不能引起死亡,但确实促进了死亡的发生。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本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辅助死因不但可以是某种早先就有的或者并发、继发的疾病,也可能合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外伤,或者某种外界的因素等,可同时存在多个与死亡有关的病理改变,其法律上的作用或责任,多较诱因为重,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死亡的诱因(predisposing cause of death)指本身显著轻微、完全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因素,由于它的作用使原本潜在的致死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引起了死亡,这种因素就叫作死亡的诱因。如过度劳累或用力、轻度外伤或感染、情绪过分激动或紧张、饮酒、高热、寒冷、饥饿等,虽然不能说它们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必然会成为死亡的诱因,但有时却可能成为某些死亡的诱因。
在司法实际中,引起死亡诱因的责任人,对死亡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对死亡诱因的鉴定,要取慎重的态度。不是任何一种在死亡发生前的因素都能评定为死亡的诱因,其中有的与死亡没有联系。确认的死亡诱因要能从病理学上分析与其后发生的死亡确实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并且一般与其后发生的死亡在时间上不能相距太长,一般在一天左右。但作为死亡诱因的精神心理上的创伤持续时间可以较长。
例如一原有多年肝硬化和脾肿大病史的人,在纠纷中左上腹部被人拳击一次,当即感左上腹疼痛、恶心,随后面色苍白、呕吐、冷汗,在送医院后不到半小时,血压迅速下降尚未来得及抢救即发生死亡。尸体解剖发现其腹腔积大量不凝固血,脾脏显著肿大(重1000g),并见一条长破裂口、门脉性肝硬化病变严重。分析此人左上腹遭拳击为其原已显著肿大的脾破裂出血及死亡的诱因。
又如一老年冠心病人,在纠纷中被人拳击头部一次,当时无昏迷等明显异常表现。被人劝开回家,未述不适。纠纷后第三天晚,突感胸痛、恶心、欲吐,服用“救心丸”后卧床休息。次日晨被家人发现已死在床上,死者家属认为纠纷的对方应对其死亡负责而提出诉讼。法医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仅见颞部小片状擦伤及轻度头皮下出血,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脑挫伤;心脏明显肥大、重500克,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斑块病变Ⅲ-Ⅳ级,左心室多灶性纤维化并有心肌坏死改变。其他无明显异常。结论为冠心病急性发作伴心律失常而猝死,与三天前纠纷和头部轻度外伤无关。
死因的分析与分类具有举足轻重的医学和法律意义,对正确的死因卫生统计和公平的司法审判都十分重要。
(四)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因同在一案例中起到死因的作用,可称合并死因。作为主要死因的根本死因与辅助死因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合并死因。
实务上,在联合死因的构成中常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需判定各种因素的主次关系及相互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病与病联合致死:几种自然疾病联合致死,一般在法律上没有争议。
2.病与损伤联合致死: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法律争端,所以需要慎重衡量疾病与暴力各自的程度。
3.损伤与损伤联合致死:有两种或多种暴力因素的联合,各损伤的准确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某人被砍断双侧桡动脉,肺又被刺一刀,如果只伤了一处可能来得及治疗未必死亡,但创口太多则迅速导致死亡。又如某人先是被用锐器刺穿胸部和腹部,在公路上正处于大失血状态,又被飞驰而过的卡车碾压,迅速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