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第二十章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伤残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部分。近年来,主张“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后续诊疗项目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也较为活跃,成为司法鉴定的新类别;而我国的“后续治疗项目”鉴定,从缺乏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到各类地方规定的出现,直至《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 1555—2019)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从实践来看,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后续诊疗评定的完善、规范仍需要较长时间,且随着医学的发展而变化。

适用后续治疗费赔偿的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后续治疗应确有必要,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二是后续治疗应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而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