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检验的对象
法医尸检实践中,具体的检验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暴力或疑为暴力致死主要指各种机械性暴力或窒息致死,如刀具、枪械、棍棒和其他器具所致的死亡,以及扼、勒颈部和压迫胸腹部、溺水等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
2.猝死即急死,因死亡迅速突然,容易引起各种猜疑,常常需要法医尸检来明确死因。
3.中毒或疑为中毒致死包括误食、误用或者有意投放、施放毒物而致的中毒死亡, 及环境严重污染、工厂毒气泄漏或有毒环境作业等引起的中毒死亡。
4.无名尸体是指因各种原因死亡的无名尸体。
5.各种灾害、事故致死主要是指车祸、空难、海难及各种意外事故、事件造成的死亡;也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群体死亡。尸检的目的是个人识别。
6.涉及医疗纠纷或人身保险的尸体包括医疗纠纷、事故引起的死亡鉴定,以及保险赔偿时的死因和死亡性质鉴定。
7.烈性传染病致死,怀疑为烈性传染病致死的尸体。
8.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法医检验的尸体,如烧死、雷击死、电击死、古尸等。
对于法医尸体检验的对象,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