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一、首次鉴定意见书
××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市××区人民法院(2015年第972号)
委托鉴定事项:对王某某的伤残程度,以及伤后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11月27日
鉴定材料:①××市××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②××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③××市江都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共2页;④××市江都人民医院CT片3张;⑤××市人民医院X线片1张
鉴定日期:2015年11月27日
鉴定地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无
被鉴定人:王某某,男性,1948年5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年3月7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某在××区樊川镇曹七公路处遇交通事故受伤。现××市××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王某某因本次外伤所致的伤残程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进行法医学鉴定;并对其伤后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法医学评定。
(二)病历摘要
根据××市江都人民医院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入院、出院记录(住院号:ZY1271662)综合摘录:
病史:外伤致胸背部疼痛2天,伤后经当地医院治疗。
查体:胸廓挤压痛(+),胸背部压痛。
影像学检查示:①双侧多处肋骨骨折;②第2腰椎骨折;③左侧肩胛骨骨折。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以抗炎、止痛、止血等综合治疗,于2015年4月30日出院。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体格检查
胸部无畸形,两侧胸廓及左侧肩胛部轻压痛。脊柱外观无明显畸形,腰椎处轻压痛。
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左95°,右160°;后伸:左40°,右40°;外展上举:左90°,右170°;内收:左30°,右30°;水平位内旋:左45°,右70°;水平位外旋:左60°,右70°;贴臂位内旋:左45°,右60°;贴臂位外旋:左20°,右50°。
(三)阅片记录
1.××市江都人民医院2015年3月9日胸部CT片1张(片号:6360624)示:①右侧第3、4、5、6、7、8、9、10、11、12肋骨及左侧第2、3、4、5、6、7、8、9、10肋骨骨折,部分骨折端错位;②左侧肩胛骨多处骨折。
2.××市江都人民医院2015年3月19日腰椎CT片2张(片号:6362311)示:①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呈楔形改变,椎体前缘高7mm,后缘高14mm;②椎管内未见异常。
3.××市人民医院2015年11月27日左侧肩关节正位X线片1张(片号:15037286 )示:①左侧肩胛骨陈旧性骨折,骨折端畸形愈合;②左侧肩关节间隙明显增大。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临床检查及诊疗记录,多次影像学检查结果,并经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本次外伤致①双侧多处肋骨骨折,②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③左侧肩胛骨骨折,临床诊断应予认定。
(一)伤残程度评定
1.被鉴定人伤后2015年3月9日胸部CT片显示,其右侧第3、4、5、6、7、8、9、10、11、12肋骨及左侧第2、3、4、5,6、7、8、9、10肋骨(共计19肋)骨折的影像学依据充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8.5 b)之规定,被鉴定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伤后腰椎CT片所示,经测量与计算,第2腰椎椎体前缘高7mm,后缘高14mm,其椎体前缘压缩50%,达1/3以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3 c)之规定,被鉴定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现遗留左侧肩关节功能部分障碍,与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损害侧肩关节复合体结构与功能相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C.8.2关于“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之规定,经检验并计算,被鉴定人左侧肩关节活动度丧失27.8%,相当于左上肢功能丧失19.5%。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10 i)之规定,被鉴定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二)伤后三期评定
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7.2.2、9.1.1、10.2.2 a)之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
1.右侧第3、4、5、6、7、8、9、10、11、12肋骨及左侧第2、3、4、5、6、7、8、9、10肋骨(共计19肋)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2.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50%,大于1/3,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3.左侧肩胛骨多处骨折,遗留左侧肩关节功能部分障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4.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
附件1:被鉴定人王某某及检验照片(仅附于鉴定书正本)
附件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证件照片(仅附于鉴定书正本)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再次鉴定意见书
××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3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方:××市××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对王某某作致残程度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7月25日
鉴定材料:①××市××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②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页;③××市江都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复印件1页、出院记录复印件1页、肺功能通气报告复印件1页及影像学报告单复印件10页;④××省××人民医院肺功能报告复印件2页;⑤CT片
鉴定日期:2016年7月25日
鉴定地点:本司法鉴定所
被鉴定人:王某某,男,1948年5月31日出生,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据××市××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2015年3月7日11时45分左右,姚盛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
三、病史摘要
(一)××市江都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ZY1271662)
姓名:王某某;性别:男;年龄:68岁。
入院日期:2015年3月8日;出院日期:2015年4月30日。
出院诊断: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皮下积气,血气胸,头外伤,左肩胛骨骨折,腰椎骨折。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头胸背部疼痛伴出血二天”入院。患者昨天被卡车撞伤,致伤头胸背部,疼痛,咳嗽及活动时明显,无意识障碍。头部挫伤出血,在当地门诊求治。查体:气管居中,胸廓挤压痛阳性,胸背部压痛,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罗音及胸膜摩擦音。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常规检查,暂予抗炎、补液、化痰、胸腔闭式引流等处理。
(二)××市江都人民医院肺功能检查报告(测试号02837971),结论:肺通气功能受限(重度)。
××市江都人民医院2015年3月10日CT/MRI检查报告单(CT/MRI号6360624),所见:左侧胸腔见无肺纹理区,双侧沿后胸壁见弧形略高密度影。胸骨骨折,前纵隔内见片状高密度影,左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3~12及左侧第2~10肋骨骨折。双侧基底节区见小斑片状低密度影,脑室系统稍扩大,部分脑池、脑沟增宽,中线结构居中。双侧侧脑室前、后角旁脑白质密度降低。印象:①右侧第3~12及左侧第2~10肋骨骨折;②胸骨骨折伴前纵隔积血;③左侧肩胛骨骨折;④左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⑤双侧基底节区腔梗或小缺血灶;⑥老年脑改变。
××市江都人民医院2015年3月19日CT/MR检查报告单(CT号6362311),印象:①双侧肋骨骨折;②胸骨骨折伴前纵隔积血;③左侧肩胛骨骨折;④右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⑤L2压缩性骨折;⑥腰椎退变。
(三)××省××人民医院肺功能报告(测试号2016-3484),结论:肺活量中度下降,肺总量轻度下降。残气量正常,残总百分比中度增高。用力肺活量第一秒率下降,用力肺活量第一秒量重度下降。E-V曲线各峰值普遍下降,最大通气量重度下降。CO弥散量中度下降。结合描图示:重度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以阻塞性障碍为主)。
四、检验过程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自诉:车祸后,感呼吸困难,常需开口呼吸。
(一)查体:神清,检查合作。呼吸急促,每分钟达25次,鼻尖有汗,口唇稍有紫绀,两侧胸廓不对称,呈畸形状,两胸部压痛(+)。
(二)阅片:××市××区人民医院及苏北医院肺功能测定结论:重度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市江都人民医院CT片(片号6360624、6360311、6368608、6367147、6361350),见右侧第3~12及左侧第2~10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伴前纵隔积血,左侧肩胛骨骨折(粉碎性),左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L2压缩性骨折。
五、分析说明
经对委托提供的医疗书证材料、影像学资料审核及文证审查,结合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被鉴定人损伤为:右侧第3~12及左侧第2~10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伴前纵隔积血,左侧肩胛骨骨折(粉碎性),左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L2压缩性骨折。
(二)其右侧第3~12及左侧第2~10肋骨骨折,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8.5 b)“12肋以上骨折”之规定,属八级伤残。
(三)其胸肺部多发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重度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依照上述标准4.3.5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之规定,属三级伤残。
(四)参照《人射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结合被鉴定人伤情,从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期限为20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
六、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致右侧第3~12及左侧第2~10肋骨骨折,属八级伤残。其胸肺部多发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重度通气功能障碍,属三级伤残。从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期限为20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授权签字人:万××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三、鉴定意见的异议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后三次起诉二次撤诉。法院三次委托对王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而王某某仅做两次鉴定。2015年12月19日其在××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了首次鉴定,该份鉴定意见书下文简称为“首次鉴定”。2016年7月25日其在××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了第二次鉴定,该份鉴定意见书下文简称为“第二次鉴定”。现根据鉴定人出庭质证情况,对王某某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下:
(一)王某某在本次起诉时刻意隐瞒了首次鉴定报告的事实
1.王某某针对本案先后提起三次诉讼
原告第一次和第二次诉讼均在宜陵法庭,而后撤诉。第三次诉讼是本法庭。
2.法院三次委托鉴定,原告又作了“第二次鉴定”
王某某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委托了××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
王某某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委托××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鉴定。因为该鉴定机构不可能以原告“肺功能检查报告”定残,所以王某某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撤诉。
王某某第三次起诉时,法院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鉴定。如法院摇号确定其他鉴定机构,王某某仍然要再次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撤诉。
3.王某某刻意隐瞒首次伤残等级和“三期”的鉴定意见
(1)王某某在本次起诉状中没有提及首次鉴定意见,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暂定为5万元,并注明“具体请求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2)王某某在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时,仍然没有如实出示或陈述首次鉴定意见,刻意隐瞒这份重要的证据。
(3)在法院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是重新鉴定,并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明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同意王某某重新鉴定。王某某仍然坚持重新鉴定。
(4)王某某隐瞒首次鉴定被发现后,在重新鉴定时仍然没有将首次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移交给××医院司法鉴定所,致使两次鉴定意见有较大出入,给法院审理带来难题。
(二)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违反了有关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由于王某某隐瞒法院委托的“首次鉴定”的事实,致使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未对首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王某某没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证证明首次鉴定意见存在重新鉴定法定条件,法庭也不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某重新鉴定的申请进行审查。因此,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违反了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三)王某某的两份鉴定意见不能同时采信
1.重新鉴定的前提是首次鉴定存在违法情形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王某某的首次鉴定意见存在司法解释规定四项情形之一,原告的首次鉴定意见才能不被采信,可委托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是重新鉴定,不是补充鉴定
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是委托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属于重新鉴定,不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应当是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3.王某某的两份鉴定意见不能同时采信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如果法院采信原告“首次鉴定”的鉴定意见,对王某某是否有呼吸功能障碍,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如果法院采信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意见,因王某某“第二次鉴定”是重新鉴定,法院就要认定王某某“首次鉴定”存在违法情形,“首次鉴定”的鉴定意见就不应当被采信。
因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仅做部分伤残项目,遗漏了首次鉴定王某某第2腰椎骨折构成十级和左肩胛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的两个伤残项目。如以王某某“第二次鉴定”的“三级伤残”和“八级伤残”,再加上王某某首次鉴定的两个“十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就违反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4.王某某两份鉴定的“三期”鉴定意见完全不同
“首次鉴定”是按照“三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而“第二次鉴定”没有按照“三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四)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意见不应当采信
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除了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之外,还存在违法和违规的情形如下:
1.非鉴定人参与鉴定,违反了鉴定人负责制度。
本月5日证据交换时,“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讲:原告的三级伤残是万××定的。万××是王某某“第二次鉴定”的授权签字人,而不是鉴定人。
根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规定,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不参与鉴定,仅负责鉴定文书审核和签发。“授权签字人参与鉴定就是鉴定人”的说法不符合认证认可的规定。“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也讲了“万××”没有参与对王某某的鉴定检查,仅依据王某某提供的肺功能检查报告定了三级伤残。
打个比方,鉴定人相当于合议庭成员,授权签字人为合议庭之外的领导,负责签发法律文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王某某的三级伤残不是鉴定人作出的,而是授权签字人定的。因此,王某某“第二次鉴定”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人负责制度。
2.王某某“第二次鉴定”未按照法院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对王某某进行伤残鉴定,并没有要求仅对王某某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没有按照法院委托的要求进行鉴定,而是按照王某某的要求进行鉴定,致使遗漏了王某某“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和“左肩胛骨骨折”两个伤残鉴定项目。
3.王某某“第二次鉴定”未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检查原告的呼吸功能障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附录C.3.2规定了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情况:
第一种情况:登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 b),4.4.5 a),4.5.3,4.5.4 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 a),4.10.3 b),4.10.4 b)属此情况]。
鉴定机构直接依据王某某“肺功能检查报告”鉴定王某某为三级伤残,而未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检查王某某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讲“司法厅培训时要求对鉴定标准附录中不妥的可以不执行”。这种说法明显地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首次鉴定”的鉴定人×××明确地讲在鉴定中必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附录C的规定。
4.王某某的“肺功能检查报告”提示为其自身疾病,而不是外伤所致。
如王某某存在胸廓畸形,肺功能检查报告应为“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这是因为胸廓畸形致使胸腔变小,肺的膨胀受影响,造成肺泡弥散功能受影响。然而王某某肺功能检查报告为以阻塞性为主的通气功能障碍,并且舒张试验阳性,说明原告气道受阻,如肺部和支气管炎症、哮喘等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能造成气管、支气管等气道呼吸的阻塞。因此,胸廓畸形肺功能检查不应当表现为“阻塞性呼吸功能障碍”。
5.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未按照“三期”标准进行鉴定
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记载:“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鉴定原告“三期”。鉴定意见的“三期”远远超过标准的规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为行业标准,鉴定机构未按照该标准进行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王某某的“第二次鉴定”依据肺功能检查报告定残,在已有判决中已经被证实错误
××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是依据××医院司法鉴定所以肺功能检查报告定五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判决赔偿总金额为46万元,不包括二次手术费4万元。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被上诉人放弃对五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最终法院以伤残等级十级半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被上诉人228000元,二次手术费用按80%计算,合计为32000元。
(六)对王某某是否存在“呼吸功能障碍”的处理
1.直接以首次鉴定意见确定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
王某某首次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人×××说明“原告没有胸廓畸形”。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胸廓畸形是鉴定王某某三级伤残的基础。因此,王某某不能以“呼吸功能障碍”评定伤残等级,即使王某某有“呼吸功能障碍”也不能定残。由此可见,王某某的首次鉴定意见是正确的。
王某某多次起诉和撤诉的原因,就是要选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据了解全省只有该鉴定机构违反鉴定标准的规定以“肺功能检查报告”定残,并且这类的鉴定意见书没有一份被采信。
2.对王某某有无“呼吸功能障碍”进行补充鉴定
被告认可王某某的首次鉴定意见,王某某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证据。证据交换时,首次鉴定人×××讲“王某某未能提供呼吸功能障碍的病历资料,因此未对原告要求的呼吸功能障碍进行鉴定”。如王某某提供新的病历资料证明存在“胸廓畸形”和“呼吸功能障碍”,并申请补充鉴定,法庭可以委托××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补充鉴定。
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王某某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王某某通过隐瞒“首次鉴定”的方法骗取重新鉴定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如采信“第二次鉴定”的鉴定意见,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助长了民事诉讼中的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