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其他合同一样也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一般以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的方式是填写投保单、发出投保函或电话洽谈及当面接洽。投保人发出订立合同要约之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承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接受投保单来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逐项审查,同意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则表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要约条件,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应当以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有关的书面文件证明。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依上述程序订立是比较普遍的,其中,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要约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投保人不知道保险费率表,投保单上也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又提出新的条件,这就构成了反要约,保险人为要约人,投保人则变为受要约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方能成立。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条款完全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可以依法成立。
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要约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承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接受投保单来表示。由此,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者有关书面文件事实上已经成为保险合同证明的文件。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逐一如实填写,这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如何为其选择相应的保险条款和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是否如实填写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例如,保险标的的名称,存放的地点,数量,运输标志、运输工具的名称和目的地等情况。
投保单本身并不是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上有记载的内容,即使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的内容是一样的;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详,在保险单上又不改正,保险人即可以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解除合同。
2.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单应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一切有关的事项。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提出索赔、进行理赔的重要凭证。保险单通常包括正面和反面两部分内容:正面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等事项;反面内容主要是标准化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大致相同,因此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往往相互通用。但严格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保险单只是当事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保险条件谈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也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3.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临时保险单,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以保险单的规定为准。如果暂保单所依据的保险单是标准化的,那么暂保单的内容还可以简单,只需说明保险人的责任以正式保险单为准即可。如果某种保险无标准保险单,则暂保单尤为重要,足以证明保险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所负的责任范围。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案例23.2】
阳光公司是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周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找到了阳光公司。阳光公司交给周某一张投保单,要他如实填写。周某填写完毕后,交给阳光公司,阳光公司经过审查,同意按投保单的规定对其进行承保,便开了一张暂保单给周某。周某拿到暂保单的第二天,其汽车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周某找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请求其赔偿保险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以其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周某的请求。该案中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暂保单是在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临时保险凭证,一般由保险代理人签发,其也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周某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只要符合赔偿保险金条件,保险公司应满足周某的赔偿请求。阳光公司代理办理保险业务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周某保险金后,不得向阳光公司追偿。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它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其内容以同一险种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其出具的保险单一般由团体负责人保管,因而对团体内的每个成员,保险人则签发一张保险凭证,以资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如保险人对不一致情形未向投保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应以投保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