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车盗抢险

二、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是机动车保险四大主险之一。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赔偿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全车盗抢险的保险标的是“全车”,因此如果仅是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一个轮胎被盗,或车内的其他财产被盗抢,或后备箱内的东西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但是,对于车辆在被盗抢期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当然,这是指在被盗车辆最后被追回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全车损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全车盗抢险作了调整。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纳入机动车损失保险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该内容在上文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已经列明。全程盗抢险只作为摩托车、拖拉机两类保险的基本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发生下列损失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或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63]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4)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3)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4)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因被保险人违反赔偿处理条款的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64]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内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税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3.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保险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或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行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6.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处理: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