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鉴定意见书
××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0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①伤残等级;②误工、护理、营养时限;③医疗费合理性
受理日期:2017年7月12日
鉴定材料:①鉴定委托书;②交通事故认定书;③××市第一人民医院16095055号出院记录;④CT:884555(共2张)
鉴定日期:2017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检查室
在场人员:王某(本所工作人员)
被鉴定人:陈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16日10时许,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伤,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2.伤情摘要
据××市第一人民医院16095055号出院记录提供:
入、出院日期:2016-12-16~2016-12-17
入、出院诊断:左侧肋骨骨折(3、4);额面部皮肤挫裂伤。
住院经过:因“车祸后面部、胸部疼痛5小时余”入院。查体:神志清楚,痛苦病容,平车推入病房,查体合作,双侧胸廓无畸形,左胸部皮肤稍肿胀,无破溃,胸廓扩张度可,胸廓挤压试验(+),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额面部见多处皮肤擦挫伤,伴活动性渗血,余未见明显异常。CT示:颈椎反弓,轻度退行性变;左侧肋骨3、4不全性骨折,右肺尖陈旧灶;双侧胸膜增厚。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嘱卧床休息,胸带固定,治疗上予消肿,止痛、对症等治疗,要求出院,建议其进一步治疗观察病情,劝说无效,予出院。出院时患者一般情况可,无特殊不适主诉。胸带固定在位,胸廓挤压征(+)。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自行入室,检查合作。神清,精神可,头颅、五官(-)。颈软,心、肺、腹(-)。右额部见皮肤挫裂伤瘢痕,长3cm。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诉胸背部时感疼痛。余(-)。
3.阅片
三维CT(××市一院2016-12-17,片号:884555):左侧第3、4肋骨骨折,余肋骨显示不清;
三维CT(××杨氏骨科医院2017-2-20):左侧第2、3、4肋骨及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骨皮质增厚。
四、分析说明
1.关于伤残等级:根据案情、伤情、相关检查等现有资料及鉴定人检查所见, 2016年12月16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3、4肋骨及右侧第12肋骨骨折;额面部皮肤挫裂伤”等诊断明确,应予认定,二者之间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经治疗目前临床效果基本稳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T 18667—2002)4.10.5b之规定,陈某某因车祸致“左侧第2~4肋骨及右侧第12肋骨骨折”(共4根)已构成十级残疾。
2.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时限: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上述损伤,经治疗目前临床效果相对稳定,结合其伤情、目前检查情况,并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1193—2014)7.2.2等规定,建议其误工时限宜为6个月、护理时限宜为2个月(护理1人)、营养时限宜为2个月。
3.关于医疗费合理性: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上述损伤,根据临床抗炎、输液、支持等外伤治疗原则,对其提供的陈某某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清单”及门诊收据费用予以审核,认为其医疗费用基本合理。
五、鉴定意见
1.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3、4肋骨及右侧第12肋骨骨折”(共4根)已构成十级残疾。
2.建议其误工时限宜为6个月,护理时限宜为2个月(护理1人),营养时限宜为2个月。
3.陈某某住院期间及门诊相关医疗费用基本合理。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06号)以下简称为“第一医院鉴定”。根据陈某某的部分病历资料及调取陈某某在××市第一医院和××杨氏骨科医院CT检查的电子版,对陈某某伤残程度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下:
(一)“第一医院鉴定”在阅读××市第一医院CT片时遗漏了陈某某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
1.“第一医院鉴定”的阅片
三维CT(××市第一医院2016-12-17,片号884555):左侧第3、4肋骨骨折,余肋显示不清。
2.陈某某的××市第一医院CT片清晰显示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见图19-3)
图19-3为陈某某伤后第二天在××市第一医院检查的三维CT片。图中白色箭头所指处为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表现为局部骨皮质明显增厚;对应左侧第12肋骨没有骨皮质增厚的表现。而左侧第3、4肋骨骨折为新鲜骨折,没有骨痂生长,在CT片上看不到骨皮质增厚的表现。
图19-3 肋骨陈旧性骨折
(二)“第一医院鉴定”在阅片时没有比较陈某某两次三维CT检查的异同
1.“第一医院鉴定”的阅片
三维CT(××杨氏骨科医院2017-2-20):左侧第2、3、4肋骨及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骨皮质增厚。
图19-4为陈某某伤后2月余复查的三维CT片。“第一医院鉴定”的阅片意见是正确的。
图19-4 肋骨陈旧性骨折
2.“第一医院鉴定”在阅片时没有比较陈某某两次三维CT检查的异同
图19-4白色箭头所指处为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可见骨皮质明显增厚。骨折的部位及骨皮质增厚的程度与图19-3基本相同。这进一步说明陈某某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就存在了。
图19-4可见陈某某左侧第2、3、4肋骨骨折处骨痂生长,表现为骨折局部骨皮质增厚。而在图19-3见不到陈某某左侧第2、3、4肋骨骨折处骨痂生长。这是因为骨痂生长在骨折两周后才有所表现。
(三)“第一医院鉴定”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通过上述的分析,本次交通事故仅造成陈某某左侧第2、3、4肋骨骨折。陈某某右侧第12肋骨陈旧性骨折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就存在了,而非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第一医院鉴定”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4根肋骨骨折是错误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5 b)的规定,陈某某左侧第2、3、4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
综上,“第一医院鉴定”存在阅片错误,本次交通事故仅造成陈某某左侧第2、3、4肋骨骨折,陈某某胸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