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检验注意事项及证据保存

三、尸体检验注意事项及证据保存

(一)尸体检验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的尸检可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非刑事案件的尸检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死者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尸检中应注意的事项有:

1.尊重死者尸检必须严肃认真,尊重死者及当地风俗,尽量保证尸体的完整及清洁。

2.尸体检查时要避免粗心大意和粗暴操作,要系统规范,不要人为地将一些证据遗漏或破坏。分离内脏器官须查清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保持内脏器官原有色泽,尽量避免用水冲洗。切开内脏器官要取最大切面,而且要自左向右一刀切开,避免拉锯式在一个切面上切多次。

3.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对疑有传染病的死者,在解剖时应更加注意,要求动作轻柔、干净、利落。避免尸体血液、脓液以及粪便溅到解剖人员身上或污染周围环境。

4.尸体常温下保存一般不超过48小时,冷冻尸体一般不超过1周,若冷冻条件较好,可保存更长时间。尸检应尽早进行,避免组织自溶及腐败,尤其是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

(二)证据保存

由于法医病理学是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医学证据的一门科学,因此一切证据的保存就显得尤为重要。尸体检验作为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注意保存的证据包括有关文字材料、尸体检验的大体标本、组织块、病理学检验的切片及蜡块、尸检的有关照片、录像带及鉴定报告书的文字材料和计算机用的磁盘等。

1.文证的收集与保存

与尸体检验有关的文证材料有:案情介绍、现场勘验笔录、委托单位介绍信或家属的申请书、有关医院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始尸体解剖记录、组织病理学取材及切片观察记录、有关专家的会诊意见、有关特殊化验检查结果等。这些文字材料均应及时收集,以免事过境迁而难以完整地收集;所收集的文证一定要妥善保存,以备复查和统计用。有些文证如病历、专家会诊意见等,不能复印扩散,以免造成有关单位或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

2.标本的收集与保存

尸体检验中提取的器官和组织,在经过法医学鉴定并已经得出明确结论后,对于科研、教学及其他用途有留存价值的,先拍照或制作成幻灯片,再进一步装瓶做成标本;其余固定的组织应注明解剖号,在鉴定书发出后保存3~6个月(小组织块可保存5年以上),以便需要时复查;在规定期限内如无争议,剩余的组织可以深埋或焚化。用于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切片和蜡块,应注明解剖号,蜡块要做好标记后妥善保存,为防止虫蛀、鼠咬,重要的蜡块可用铝盒长期保存。

3.图片的收集与保存

尸体解剖的图片、照片一定要注明解剖号,最好在底片上反映出来(如在照相的视野范围内置一法医解剖号的标志),以便查找。照片上应有明确的解剖学部位的标志,以便判断上下左右。损伤的照片一定要在伤口附近放置比例尺,以便在放大照片上能正确反映损伤的大小。重要的阴性所见也应显示(如怀疑扼死,而颈部皮下肌肉无出血等异常者)。特殊染色的组织病理学切片(如酶组织化学染色等),为防止因时间过久而颜色消退可加塑封片,有条件的拍照输入电脑保存。尸体解剖的录像带应在磁带及带盒上注明解剖号、记录长度等。

4.其他尸检档案的保存

完整的尸体检验档案应包括尸检申请或委托书、询问笔录、有关文证材料,如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尸体解剖原始记录、组织病理学观察记录、尸检鉴定报告、图片及有关化验报告(如毒物化验、物证检验)等。上述材料均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保存。应尽可能实行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便于保存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