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和中毒的概念

一、毒物和中毒的概念

(一)毒物

毒物(poison)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实际上,毒物和非毒物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生物体受损害所需的剂量大小。究竟剂量多大或多小才算毒物或非毒物,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线,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以一个模糊概念来评判。在科研工作中,研究者为了较客观地评价一种化学物的毒性大小,常通过动物实验来观察和计算,其中一个常用的指标就是半数致死量,其含义为在实验动物群体中,能引起半数动物死亡的剂量。一般来说,半数致死量越小,则该化学物质的毒性越大。在法医实践中,半数致死量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这是因为其数值的来源为动物实验,而一般文献中所记载的对人的毒性,多是根据中毒或中毒死亡实例资料的积累和推断而来,更有实际参考价值。日常生活和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如果短期过多地进入体内,就能导致中毒甚至死亡;许多药物如果超过正确使用剂量,或者使用途径不当,也会造成中毒或死亡;相反,通常被认为有毒的物质,如砷、汞、蛇毒、吗啡等,只要使用得当也可成为治病的良药。毒物的种类繁多,其分类方法尚未统一,法医学多采用按毒物的毒理作用分类,如腐蚀性毒、实质性毒、血液性毒、酶作用毒、神经性毒等,或以毒物的性质、作用部位及应用范围而综合分类,如挥发性毒物、金属性毒物、农药、杀鼠剂、腐蚀毒物等。

毒物和非毒物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二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有些为人们所公认的毒物,在低于中毒剂量时,也可作药物用,如砷化物可以用来治疗白血病,其他如蛇毒、箭毒等亦可作为药用。而许多药物,如阿托品、可待因等,应用过量时也能中毒;另外即使是一般被视为无毒的物质,如食盐,一次服用200g~250g可导致电解质紊乱而致人死亡。又如水,如短时间内输液过多,可导致急性肺水肿和脑水肿,即所谓的“水中毒”,临床和法医工作中都能见到水中毒的情况。

(二)中毒

中毒(poisoning)指毒物入体后,使器官组织结构改变或其功能遭受损害所出现的病理状态,因中毒而发生死亡者称为中毒死。由于中毒后可表现出所谓的“疾病状态”,因此法医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当犯罪分子采用一些智能化的手段投毒,如用小剂量多次投毒,使得受害人开始出现某些症状,在医院和社会上造成受害人“患病”了的假象,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生中毒死亡,如果临床医生和法医工作者不注意认识中毒性疾病状态,势必遗漏这类犯罪。根据中毒经过时间的长短和症状出现的快慢,而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指毒物入体24小时内即出现中毒症状,多由毒物一次性大量进入机体或烈性毒物所致,中毒和中毒死亡发生很快,在实际生活和法医实践中最为常见,可见于误食、自服或投毒;慢性中毒为毒物进入机体30天以上才出现中毒症状的,多见于职业性中毒、滥用药物或环境污染。单纯因他杀投毒者慢性中毒死亡者少见,但可在慢性中毒的基础上发生急性中毒或继发疾病而死亡;毒物进入体内2~30天内出现中毒症状的称为亚急性中毒,以意外蓄积中毒多见,也有采用小剂量、多次投毒方式,使受害人表现为亚急性中毒者,其中毒症状较轻,迁延时间较长。

上述各类中毒在我国十分常见,已成为严重危害人群健康和生命的一个重要问题。毒物和中毒的类型,可随着环境以及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