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

一、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发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2018年12月7日粤鉴协〔2018〕31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第3.4条“医学诊治及功能康复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其他相关诊疗费用等”、第3.4.7条“后续治疗费是指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第4.2.1.2条“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数额估算准则,按照确定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医疗标准计算需要的医疗费。同一地区、同类损伤、同等程度损伤,医疗费应该相同或相近”、第4.2.2条“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续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第4.2.3条“对于需要通过手术、整形、瘢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机构应告知鉴定意见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此类后续治疗费评估需慎重”、第4.2.4条“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评定,参照《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附表)定型化标准进行评估,标准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医疗项目和措施进行评估”。

表 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康复治疗费用标准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