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例1】

一、鉴定意见书

××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与护理、营养期限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

鉴定材料:①委托鉴定书1份;②法院案卷1册;③××市人民医院X片1张(片号X1069340)、MRI片3张

鉴定日期:2016年11月10日

鉴定地点:本所鉴定室

在场人员:本所工作人员

被鉴定人:修某某,女,73岁,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委托材料记载:2015年12月21日,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因诉讼需要,××市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修某某之伤残等级与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2.文证资料

××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住院时间:2015-12-21/2016-1-5,住院号00030807):

入/出院诊断:L2椎体压缩性骨折。

住院经过:患者于2小时前摔倒,臀部着地受伤,即感腰部疼痛,活动受限,由他人送至我院。行X片检查,提示“L2椎体压缩性骨折” ……入院完善检查,明确诊断,腰骶椎3.0T:L2椎体楔形变窄,其内可见片状长T1信号影,压脂序列上呈高信号影……影像学诊断:L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患者要求保守治疗……嘱卧床,腰椎制动,予镇痛、消肿、促进愈合、补液对症治疗,好转出院。

三、检验方法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修某某进行检验。

2.主诉

腰痛,不好动。

3.检验所见

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体表未见瘢痕,脊柱生理曲度存在,L2棘突压缩(+),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4.阅片所见

××市人民医院X片(片号X1069340)示:L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降低1/3以上(2015-12-21)。

MRI(片号00066529)示:L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后缘可见碎骨块轻度膨出,脊髓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2015-12-22)。

MRI(片号00075419)示:L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后缘可见碎骨块轻度膨出较前加重,相应椎管轻度狭窄(2016-4-4)。

解放军第××医院X片(片号204674)示: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椎体楔形改变(2016-11-10)。

四、分析说明

1.关于伤残等级评定:经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检查所见,伤者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后保守治疗。经治疗病情稳定,临床治疗已经终结,上述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现伤者自诉腰痛、不好动。本次检验见:体表未见瘢痕,脊柱生理曲度存在,L2棘突压缩(+),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伤后影像学片提示:L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后缘可见碎骨块膨出,相应椎管轻度狭窄,符合椎体粉碎性骨折影像学特征。据此,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02)4.9.3 b)之有关规定,本次损伤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Ⅸ级伤残。

2.关于护理、营养期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1之规定及有关医疗文献,结合被鉴定人的伤情、治疗经过、影像学片所见及实际医疗康复情况,综合考虑,其伤后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为宜。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修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致其L2椎体粉碎性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Ⅸ级伤残。

2.被鉴定人修某某伤后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为宜。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授权签字人:×××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鉴定意见的异议

《××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6号)以下简称为“医院鉴定”。根据修某某的病历资料、影像学片及鉴定人出庭质证情况,对修某某伤残程度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下:

(一)“医院鉴定”故意隐匿送检材料中修某某的腰椎CT片

保存在“医院鉴定”内卷中的法院送检的“鉴定材料”清单上记载有一张修某某的腰椎CT片。

鉴定人出庭质证时提交鉴定内卷,也确认送检的“鉴定材料”中有修某某的腰椎CT片一张。然而,“医院鉴定”没有如实地将法院送检的“鉴定材料”写进鉴定意见书中,也没有在阅片中阅读修某某的腰椎CT片。在法庭上看到修某某的腰椎CT片未见椎管受压,不能评定九级伤残。因此,“医院鉴定”未在鉴定意见书中披露修某某的腰椎CT片是故意的行为。

(二)“医院鉴定”对修某某腰椎磁共振片未能正确阅片

“医院鉴定”阅片所见记载:“MRI片号00066529:L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后缘可见碎骨片块轻度膨出,脊髓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2015-12-22);片号00075419:L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后缘可见碎骨片块膨出较前加重,相应椎管狭窄(2016-4-24)。”

然而“医院鉴定”引用的修某某两次腰椎磁共振片(片号:00066529和片号:00075419)客观上均未见L2椎体后缘有碎骨片,也未见椎管狭窄。因此,“医院鉴定”对修某某腰椎磁共振片未能正确阅片。

(三)“医院鉴定”违反《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相关规定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4.7.2“影像学认定原则”b)规定:“判断椎体属单纯压缩骨折或者粉碎骨折应行CT扫描。”

“医院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仅要求修某某作腰椎X线平片检查,而未要求修某某作腰椎CT扫描。因此,“医院鉴定”在修某某鉴定过程中违反上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MRI在判断椎体骨折时间、椎间盘和脊髓损伤等方面优于CT扫描,但MRI不易发现腰椎骨折线和碎骨片。这就是《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规定以椎体骨折定残必须作CT扫描的原因。

修某某的MRI片上根本看不见L2椎体后缘碎骨片,这是MRI检查局限性所致。

(四)医院鉴定有关修某某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错误

1.修某某L2压缩性骨折为九级伤残是错误的

修某某的MRI片上根本看不见L2椎体后缘碎骨片,修某某也没有椎管狭窄的症状和体征。因此,修某某L2压缩性骨折不符合《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4.7.3 d)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粉碎性骨折,更不能评定为九级伤残。

2.修某某L2压缩性骨折应为十级伤残

修某某L2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达1/3以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4.10.3 c)的规定,修某某L2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综上,“医院鉴定”故意隐匿送检的“鉴定材料”,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并且阅片错误,致使修某某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错误。修某某L2压缩性骨折应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