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医学鉴定

三、法医学鉴定

猝死为自然死亡,原不涉及法律问题,但在交通意外中,有时会遇到死者损伤很轻或是损伤不足以解释死因的情况,怀疑为猝死疾病发作而引发事故形成的死后伤需要鉴别诊断者,为了公正地处理事故也需要进行猝死的法医学鉴定。

(一)案情调查及现场勘查

了解死者生前的情况,包括死者死亡的整个经过及临床表现、死亡时间、既往史、家族史,调查病历、化验报告等,进行现场调查,向证人了解当时案发情况。在案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

(二)尸体解剖

尸体剖验是明确死因、确定猝死的关键性步骤。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提取全身重要的组织器官进行全套的组织病理学检验。猝死尸体一般的尸体征象包括:尸斑暗红色、弥漫分布;颜面部淤血、口唇、甲床紫绀;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全身各脏器淤血伴有少量出血;导致猝死的特征性致死性疾病。再次重申尸体检验必须全面系统。缺乏全面的解剖会导致根本性的误判,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某男子突然死亡,解剖发现冠状动脉重度粥样硬化及心肌纤维化,此足可解释死因。但当解剖咽喉部位时,发现有一条领带填塞在呼吸道内,排除冠心病死亡,系采取机械性窒息的方法进行自杀。作者曾解剖一例成人猝死,有心脏疾病并伴有外伤,初步印象符合外伤诱发心脏病死亡,需要关联人员承担责任,对肺脏切开后发现系深静脉血栓脱落导致的肺栓塞而死亡。说明全面解剖对死因判定的重要性。

解剖时还应注意采集胃内容、尿、血液及肝、肾等器官供毒物分析和生化检验。怀疑为传染病或败血性感染时要消毒采取心血或肠内容作培养。曾有患感冒服药后突然死亡者,其妻称患心肌炎致死。解剖发现为风湿性心脏病,同时在胃内容和胃壁检出大量磷化锌。若不做毒物分析,则中毒死将被误作病死,他杀误断为猝死。

(三)死因分析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或后死亡的尸体法医学检查后,进行论证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鉴定结论。

1.损伤致死明确:由损伤导致死亡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死因这种损伤通常是绝对致命伤,如严重的颅脑挫裂创、脑干贯通性损伤、心肺等重要器官的严重破坏。另一类间接死因,由损伤的继发改变或合并症导致死亡,如外伤性的肝脾破裂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2.猝死死因明确:尸检发现内部脏器的器质性病变显著,其性质、部位和程度均足以说明猝死的死因,并排除致命性的暴力性损伤,包括外伤、机械性窒息、毒物中毒等。例如,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心脏压塞;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死;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性动脉瘤破裂出血,大块脑血肿形成;冠心病急性广泛性心肌梗死等。

3.自然性疾病与损伤并存:损伤参与度是近年来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伤病关系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事件相关损伤对事故后果介入的程度,即损伤应在多大程度上对伤者或死者发生的病、残、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中,在伤病并存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一般有四种形式:(1)偶合:即损伤与疾病各自独立存在,没有内在联系,其并存只是时间上的偶合;(2)诱因,即损伤作为诱发潜在疾病发作的一个诱因,只承担较小的责任;(3)加重,即损伤使原有疾病加重恶化,应对后果承担一定责任;(4)外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即由损伤直接引起的某种病理过程,对此损伤为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如何定量分析损伤参与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标准,至今仍是法医学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对这种案例的死因分析鉴定比较困难,常常引起争议,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虽有疾病,但死因应归结于损伤。例如,虽然有严重的冠心病或脑血管病,但又有心脏贯通性损伤及急性失血,其死因显然是心脏贯通性伤。

(2)虽有损伤,但死因应归结于疾病。例如,高血压性脑出血、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压塞、小脑幕下肿瘤突发枕骨大孔疵等突发猝死时,尽管交通事故中造成了皮肤的擦伤、挫伤,或是肋骨骨折,但这些都不是造成死亡的根本原因。

(3)疾病与损伤的共同作用。应判明主次,一种是疾病为主要死因,损伤为辅助死因或诱因,或者构成以先有疾病为主的个体条件致命伤。例如,脾肿大患者受轻度外力作用后破裂出血致死,则自然疾病为主要死因,轻度外力所致轻微外伤为辅助死因;冠心病患者因轻度外伤诱发心室颤动,也是冠心病为主要死因,轻度外伤为辅助死因;另一种是损伤为主要死因,疾病为辅助死因。例如,广泛软组织挫碎伴创伤性休克,可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并发血栓形成而突然死亡,此时损伤为主要死因,疾病为辅助死因。此外,颅脑外伤可发生迟发性外伤性颅内出血,尤其是脑出血或脑卒中而致死亡;心脏外伤可继发外伤性心肌梗死,也都是非自然性暴力性死亡,不可与猝死相混淆,即脑卒中、心肌梗死、脑梗死并非都是自然性疾病,有的是由暴力作用尤其是由钝性暴力作用所引起的,诸如迟发性外伤性脑卒中、外伤性心肌梗死、外伤性脑梗死等。只是受伤者并未死于原发性损伤,而是伤后经过一定的间隔期死于迟发性外伤性损伤。如此损伤能及早防治,受伤者即可免于死亡。在个体性条件致命伤中,可根据伤和病参与死因构成的不同,按百分率(%)评定之,但这不属于猝死而是伤害死亡。

4.病变轻不足以确定死因。此时应采取排除法,首先必须排除暴力性死亡,其次再结合案情及全面系统检查资料,包括辅助检查进行分析判定或推测。

综上所述,当交通损伤与猝死交错发生时,要根据案情、过去病史、死亡经过、现场情况、尸检所见和有关辅助检查结果,全面综合分析,方能最后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