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死的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工作者检查火场中发现的尸体,需解决下列问题:(1)现场勘查;(2)尸体剖验;(3)血液化验;(4)鉴别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5)确定死亡原因;(6)确定死亡方式;(7)尸体的个人识别;(8)分析着火原因与火源;(9)推断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一)现场勘查
1.案情调查。(1)何人在何地、何时和在什么情况下最先发现起火。(2)火源在何处,是一处或几处。(3)引火物是什么,是否在原现场,现场上有无其他可能起火的物质。(4)现场附近有无引起火灾的危险设置。(5)死者的情况:除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籍贯等外,尽可能了解死者在生前几小时前的活动、个性、生活习惯、特殊嗜好及既往病史等。
2.寻找火源及收集引火物是火灾现场勘查的重点。勘查最初发现火焰的地点,寻找纵火痕迹或能够引火的物证。例如,装有油类的容器,浇有油类的木材、稻草、废纸、刨木花及火柴、香烟头等物。要注意特殊气味,如煤油、汽油、硫磺、硝化纤维素、掺入液化石油气中的气体等。必要时,可采取现场空气、死者残留的衣服及部分现场灰烬以备化验,如做灰烬中汽油铅痕迹的测定等。
(二)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鉴定烧死案例必须同死后焚尸相鉴别,主要依据有无局部或全身的生活反应。应仔细检查体表皮肤上各种程度的烧伤,并注意充血及炎症反应。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要点见表21-4。
表21-4 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尸体鉴别
体表破裂创、拳斗姿势、体内骨折或骨破裂及硬脑膜外热血肿等均无确证烧死的法医学意义,但应注意与有关损伤相鉴别。
一般情况下,鉴别生前烧死与焚尸并不困难。但由于生前烧伤呼吸道黏膜不一定都有烟灰、炭末沉着,不一定都发生脂肪栓塞,心及大血管的血不一定都有致死量的HbCO;炭化尸体表面看不到皮肤水疱与生活反应,或死后烧伤也可产生水疱。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濒死伤,鉴别烧死与焚尸是一件复杂又艰巨的工作,应做系统仔细的检查,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死者的年龄、性别、生前健康情况,现场环境,燃烧物性质,火场(车厢)结构,通风程度等,对烧伤体征的显现均有很大影响。高龄老人且体质欠佳或患慢性疾病的人,由于本身的防御适应能力和呼吸功能较差,当受到高温的强烈刺激时,容易发生急速死亡,与之相适应的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表现不显著,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低;年轻力壮、身体健康的人则上述的反应表现明显。空调车厢密封性能好,又运载的能燃物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量多,人体烧死在这样的火场环境中,呼吸道黏膜表面烟灰、炭末的沉积量较少而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相对较高。
(三)死亡原因
火场中死亡者并非均系烧死,窒息与机械性损伤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1.窒息的原因。主要是迎面扑来的火焰及烟雾使受害者不能呼吸,死亡特别快。其次是吸入一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气体。车内所使用的合成材料、油漆、塑料制品、装饰品及石油化学制品,在燃烧时释放出氯、磷、HCN及NO等许多有毒或有害气体,引起气管、支气管黏膜严重的变性坏死、炎性渗出、假膜形成以及肺部的充血、水肿、炎症。这些毒性作用,更加重了由HbCO产生的缺氧反应。灼热气体的吸入致咽喉部烧伤水肿,引起呼吸困难,又加重了窒息程度。有许多塑料制品的车内起火,烧伤面积可相当小,但因吸入了有毒气体,可致假膜性呼吸道炎症而死亡。
2.烧伤所引起的致死机制。(1)体表广泛烧伤,剧烈疼痛及失血失液所致的创伤性休克;(2)红细胞破坏释出钾,高钾血症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或心跳骤停;(3)内脏的并发症和继发感染。
3.车祸中严重机械性损伤,构成了火场中的第三类死亡原因。这些损伤有时极易被检查者误以为他人故意所为,鉴定时需特别留意。
(四)烧伤时间推断
主要依据炎症反应程度及痂皮的形成。烧伤后l小时,烧伤部位可开始有少量中性白细胞浸润;4~8小时炎细胞浸润明显,24小时组织可见坏死;若继发感染,36小时可出现化脓。
一般创口血浆渗出后12小时,渗出物及坏死组织干燥、凝结;48小时形成痂皮;浅表烧伤1~2周后痂皮脱落;深度烧伤痂皮脱落所需的时间更长。
(五)自杀、他杀与意外烧死的鉴别
多数属于灾害事故。自杀与他杀者少见,但有利用车祸引起大火而焚尸灭迹以掩盖其杀人罪行者,也有为诈取保险金而伪装成交通事故的。
在火灾之前死亡,应查明是否交通事故损伤或中毒死,是否潜在性疾病而猝死;并非烧死者,尤其应考虑有无其他他杀暴力的可能性。
有时确定死亡方式十分困难,常见的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征象或某些钝器伤特征,完全可以被火烧毁或尸体炭化所掩盖。应仔细检查舌骨和甲状软骨。并根据案情、现场情况、损伤特征及现场上的遗留物证,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烧伤可诱发原有疾病的发作而致猝死,也有因猝死者的烟头掉落引起火灾或原有疾病发作导致车祸而起火。从炭化尸体仍可检出某些器官病变,如陈旧性心肌梗死、动脉粥样硬化等。
单纯用火烧手段杀人,仅从尸体检査,无从认定。只有结合案情调查及现场勘查。死者多为儿童、体弱无力者、瘫痪者或酒醉者。有时靠近尸体可闻到石油产物或其他易燃物品的气味,必要时从尸体的残存衣物检査有无此类物质。
在火灾之前死亡和有证据说明是由于机械暴力或中毒并非烧死者,则应考虑他杀。应注意外伤也可由建筑物倒塌所致。如发现弹头、刀片应仔细保存作为物证,有时确定死亡方式十分困难,常见的扼死、勒死、闷死或钝器伤所致死亡征象,可以完全被火烧毁。应该仔细检査舌骨和甲状软骨。
烧伤可诱发原有心脏病发作而致猝死,也有突发心脏病猝死者的烟头掉落,引起火灾的。从炭化尸体仍可检出某些器官病变,如陈旧的心肌瘢痕、动脉粥样硬化等。
灾害性烧死者,除火烧外,没有其他死因可资鉴定。可以有明显的案情,如森林火灾或伴油箱着火的交通事故等。
(六)个体识别
烧毁的尸体需要认定死者身份。交通事故遭遇火灾的,火场中可造成多人遇难同时被烧死,均需一一进行识别,以便善后处理。
炭化尸体的身长可缩短数厘米或数十厘米,体重可减少60%,所以身长、体重对个人识别已不可靠。高热作用使皮肤外形改变,原有体表的个人特征,如黑痣、文身、瘢痕常被破坏,但体内手术瘢痕及器官缺如,如阑尾、胆囊缺如、胃切除等仍可从尸检中得到证实,结石及假眼、起搏器、矫形钢板、角膜镜片、避孕环等均有助于个人识别。性别鉴定可根据残存内生殖器官、骨盆等加以判定。
骨和牙齿两种硬组织及牙齿修复材料耐焚烧,是个人识别最好的依据:(1)任一保留完好的长骨可推测死者身长。(2)通过对骨骼X线检查可取得关于年龄、性别及一般状态的印象。如原有畸形或陈旧性骨折,更能体现个人特征。(3)牙齿常保存完好,个人特征性强,许多案例均经过法医牙科学检查解决了个人识别问题。死者先前的牙病资料极为重要。(4)耻骨联合是推断年龄最具价值的依据。
死者的衣服残片、鞋、钥匙及金属装饰品等都可为个人识别提供线索。有时在残骸中发现皮带、皮带扣、别针、发夹、纽扣、拉链等物品均须随同尸检所见详细记录,仔细收集保存,对个人识别提供线索。
取血、组织对做DNA检验进行个人识别具有决定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