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颅脑损伤
(一)头皮损伤后续诊疗项目
1.头皮挫伤/头皮裂伤愈合后一般无须特殊处理。
2.头皮撕脱伤/头皮烧烫伤,不同性质、范围的头皮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大面积(直径大于5cm)的头皮撕脱,可待肉芽组织生长后植皮。
b)全层头皮烧烫伤(直径大于5cm),头皮瘢痕形成,需行二期切痂植皮术。
c)大片毛发缺损者可配置假发。
(二)颅盖骨骨折后续诊疗项目
a)有碎骨片存留或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手术治疗。
b)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
(三)颅底骨折后续诊疗项目
a)愈合后一般无须特殊处理。
b)合并癫痫者需系统抗癫痫治疗。
c)脑脊液耳、鼻漏长期不愈者,可行脑脊液耳、鼻漏修补术。
(四)脑损伤分为原发性损伤和继发性损伤两大类。前者指外力作用于头部后立即造成的脑损伤,包括脑震荡、脑挫裂伤和弥漫性轴索损伤;后者则指在原发脑创伤基础上,出现的脑水肿、出血和缺血等继发性脑损伤。
(五)轻型颅脑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须特殊处理。
(六)脑挫裂伤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1)系统抗癫痫治疗:遵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
a)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
b)无功能障碍者无须特殊处理。
c)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手术治疗。
d)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后续诊疗项目参见相关条款。
e)合并精神症状者需临床相关治疗,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七)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脑内血肿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
b)痊愈后一般无须特殊处理。
c)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d)合并癫痫者、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后续诊疗项目参见相关条款。
e)合并精神症状者需临床相关治疗,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八)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痊愈后一般无须特殊处理。
b)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c)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后续诊疗项目参见相关条款或视临床情况确定。
d)合并精神症状者需临床相关治疗,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九)颅神经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痊愈后一般无须特殊处理。
b)合并功能障碍者可配置临床辅助器具(如眼镜、助听器等),具体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十)外伤性癫痫后续诊疗项目如下:需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必要时进行手术治疗。
(十一)偏瘫/单瘫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需康复训练,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
b)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需要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品、清洁导尿用尿包、尿失禁用品等)。
c)必要时可给予协助坐起或转移、活动之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
d)预防感染的措施。
e)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十二)外伤后脑积水必要时可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十三)外伤后失语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十四)二便失禁或功能障碍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可视情况给予“尿垫、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一次性导尿包”等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按每月计算)。
b)定期复查。
(十五)植物生存状态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
b)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如间歇导尿用品、清洁导尿用尿包、尿失禁用品等)。
c)预防感染的措施。
d)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
e)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
f)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