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物证保全

一、法医物证保全

法医物证保全包括物证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物证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物证保全是取证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提取证据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确保物证的合法性,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作物证标签

标签上应当写明:案件的名称、提取的日期和场所、物证的名称、物证的编号、提取人的姓名、物证的主要特征。物证标签由现场勘查人员在提取物证时制作。

(二)使用物证袋

为了不损坏物证的证明价值,应当使用物证袋保管物证,同时便于粘贴物证标签。

(三)筹建专人管理的物证保管室

物证保管应一案一档,分开保存。勘查人员将所取的物证存入物证袋并贴上标签后,应及时移交由专人管理的物证保管室。

(四)完备移交手续

物证每次移交都应当有完备的手续。每个经手人都应当把自己的姓名和接收该物证的日期写在物证标签上,并且在相关移交文书上签名,其中,易变质的物证,其交接时间应精确到分。每个物证的所有保管环节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没有间断。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提醒我们,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程序的不合法将会导致证据的失效,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已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